作者medowo (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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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口头答应帮忙,就构成「附随义务」?
时间Wed Dec 14 14:29:49 2011
所谓附随义务,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债权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
於契约发展过程基於诚信原则而生之义务,
包括协力及告知义务以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
若是买卖不动产,仅是口头上答应"帮忙"要做补习班的移转,
这样算是附随义务吗? 不动产买卖vs.补习班移转...
附随义务
要件:(1)履行给付义务???
上开两者应无契约上的对价义务关系吧?
(2)保护债权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
仅是口头上答应的帮忙,就构成契约上的义务?
以上疑惑 请各位高手协助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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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傻瓜,只有心甘情愿当傻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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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8.42.115
1F:→ snbftmb:只是帮忙二字很难成立 12/15 13:14
2F:推 chihchien:要看你们契约怎麽订哦 如果契约有表明买卖不动产之目的 12/16 10:30
3F:→ chihchien:就有可能成为契约内容之一部 12/16 10:31
4F:→ chihchien:打清楚一点 是指买卖之目的在於补习班营业之用 12/16 10:32
5F:→ chihchien:而你又承诺帮忙要作补习班的移转 解释上是有可能成立 12/16 10:32
请教C大:
契约中并无表明不动产买卖的目的为何,本件仅是单纯的不动产买卖。
只是刚好卖方原本是经营补习班,且买方本身也有在做补习班,
当初卖方只有说可以帮忙,以一进一出方式,帮忙做补习班移转。
契约中,虽有一特约条款约定:
「买卖双方合意,目前为补习班(现况)其学费收入卖方收到民国99年12月份,
且卖方同意补习班学员权利一并移转予买方。」
→移转补习班学员权利,并不代表是补习班移转吧???
(前提应该是:买方有接手下来原卖方之补习班,
卖方同意将现有学生权利及补习班资源都留给卖方。)
本件一开始,卖方就表明仅是要买卖不动产,
(仲介亦有带非从事补教人士来看房)
又只是买方刚好有在补习班,卖方答应帮忙办理移转补习班手续。
但後因买方会计师送件延误加上当初县市合并的问题,
致移转没有办理成功(卖方事後也已将补习班注销),
事後买方就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买卖之目的仅有单纯不动产买卖,
也仅是口头答应帮忙,这样算是附随义务吗?
※ 编辑: medowo 来自: 1.170.115.142 (12/16 15:19)
6F:推 phantomli:原PO原文的问题跟补充的事实有很大的落差,本件买卖双方 12/16 16:10
7F:→ phantomli:间的契约标的为何,买卖不动产之外,其所定「学员权利一 12/16 16:11
8F:→ phantomli:并移转予买方。」的真意为何,是否为另一契约义务?这些 12/16 16:14
9F:→ phantomli:才是卖方是否依约履行的重点~ 12/16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