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說好的工作卻臨時不錄用,已租賃於外費用
時間Mon Dec 5 23:44:24 2011
※ 引述《Wisim (壁立千仞,無欲則剛)》之銘言:
: 另外衍伸的問題是有關租賃處違約金的問題
: 因為我簽半年,未住滿半年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
違約金屬於從契約,以適法之主契約違反為停止條件,
所以本件的主契約為「租賃半年」,這同時也是違約金債務的產生條件,
而違約金為「二個月租金」。
簡言之,只要你沒有租滿半年,未付滿六個月租金的情況,都要付違約金。
所以早付早解脫,如果已經付了四個月,就算了~(因為結果是一樣的)
: 我問了有租屋的朋友
: 像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違約金的問題
: 規定都不一,似乎是由出租人所訂的
: 我參考民法相關之"租賃"規定,找不到相關違約金規定(~懲罰或賠償性違約金?)
不算入違約定金的話,違約金的規定是在民法250以下,
租賃則是從421開始,所以你找不到是很正常的。
違約金是屬於所有契約都有適用的,所以會定在很前面(屬於債總)。
如你所言,違約金有二種,簡單概述如下:
懲罰性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希望能藉由違約金的訂立,強迫債務人「履約」,
加強債權的效力,為固有意義的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藉由「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來免除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違約而受損害之舉證證明。
這二種性質有別,屬於哪一種,原則上由當事人意思決定,但如果無法依當事人
意思決定,則依民法250條2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即後者)。
以後者來說,「實際」損失的總額遠少於「約定」的總額,可以請求酌減(詳後述)
但如果,「實際」損失的總額大於「約定」的總額,則不能再為不足額部分之請求。
而本件屬於哪一種,其實都沒什麼差別,
不管是希望你履約,還是作為賠償額預定,
反正你都不想租了,最多就只要賠那二個月租金
(然後依前文,這是學校債務不履行的損賠責任,
也就是說,你賠給房東,再跟學校要~)
而如果已經履約一段時間了,也可以依251,請求法院按履行比例為「一部酌減」
這是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事項,不待當事人聲請就可以職權發動。
(但話雖如此,真進訴訟,還是勸你具狀聲請並說明理由會好點~)
至於大家常說的「過高酌減」,規定在252。
要我說,這是屬於法院的慈悲心大德,減不減以及減多少都是由法院,
「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審酌。
(49台上807、79台上1915要旨前段)
但是要用這二條,實務上有個很重要的地方要注意:
錢一旦先付了,法院的酌減權會因當事人已「自動履約」而消滅,
也不能再請求返還多給的~(79台上1915要旨後段)
: 我當時在簽租賃契約時,由於出租人不是買書局的租賃契約
: 應該是請專業人士訂定的,所以"不得轉租"、"承租人的失火責任"及"涉訟時的管轄
: 法院"都寫得相當清楚
房東如果打滾江湖多年,手上有個一、二張經指點過的契約範本也不足為奇。
所以這種情況,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能夠和氣解約,大家少點損失,
不必進法院去解決,也是好的。
畢竟,你有押金在人家手上,在現實上總是先吃虧些,更何況法律上也理虧。
如果住都還沒住進去,房東等於轉手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再租人,
好好商談,再加上253及其相關判例,房東上道的話,多少會退一點的~
: 我大學時有修過民法及民訴課程,對民法有一些了解
: 所以有在租賃契約最後增"上述條文,以民法之相關租賃規定為主"
: 希望這多少有些幫助而不是幫倒忙
其實這樣做有好沒壞,至少有衝突的地方,責任義務會因為這條而降回民法規定。
只是民法債篇多數條文只在補契約之不足,多數仍依契約自由原則以約定為優先,
像443的轉租,因為民法說:看契約,所以你寫這條說:看民法,
所以結論仍是「依契約而禁止」~
(這篇其實光回答原PO問題,不用打這麼多,只是順便多講些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30.144
1F:推 Wisim:感謝P大~解答了我的疑惑 12/06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