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风)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说好的工作却临时不录用,已租赁於外费用
时间Mon Dec 5 23:44:24 2011
※ 引述《Wisim (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之铭言:
: 另外衍伸的问题是有关租赁处违约金的问题
: 因为我签半年,未住满半年赔偿"两个月"的违约金
违约金属於从契约,以适法之主契约违反为停止条件,
所以本件的主契约为「租赁半年」,这同时也是违约金债务的产生条件,
而违约金为「二个月租金」。
简言之,只要你没有租满半年,未付满六个月租金的情况,都要付违约金。
所以早付早解脱,如果已经付了四个月,就算了~(因为结果是一样的)
: 我问了有租屋的朋友
: 像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违约金的问题
: 规定都不一,似乎是由出租人所订的
: 我参考民法相关之"租赁"规定,找不到相关违约金规定(~惩罚或赔偿性违约金?)
不算入违约定金的话,违约金的规定是在民法250以下,
租赁则是从421开始,所以你找不到是很正常的。
违约金是属於所有契约都有适用的,所以会定在很前面(属於债总)。
如你所言,违约金有二种,简单概述如下:
惩罚性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希望能藉由违约金的订立,强迫债务人「履约」,
加强债权的效力,为固有意义的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藉由「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来免除债权人对於
债务人违约而受损害之举证证明。
这二种性质有别,属於哪一种,原则上由当事人意思决定,但如果无法依当事人
意思决定,则依民法250条2项,视为损害赔偿总额(即後者)。
以後者来说,「实际」损失的总额远少於「约定」的总额,可以请求酌减(详後述)
但如果,「实际」损失的总额大於「约定」的总额,则不能再为不足额部分之请求。
而本件属於哪一种,其实都没什麽差别,
不管是希望你履约,还是作为赔偿额预定,
反正你都不想租了,最多就只要赔那二个月租金
(然後依前文,这是学校债务不履行的损赔责任,
也就是说,你赔给房东,再跟学校要~)
而如果已经履约一段时间了,也可以依251,请求法院按履行比例为「一部酌减」
这是属於法院的自由裁量事项,不待当事人声请就可以职权发动。
(但话虽如此,真进诉讼,还是劝你具状声请并说明理由会好点~)
至於大家常说的「过高酌减」,规定在252。
要我说,这是属於法院的慈悲心大德,减不减以及减多少都是由法院,
「依一般客观事实、社会经济状况及当事人所受损害情形」为审酌。
(49台上807、79台上1915要旨前段)
但是要用这二条,实务上有个很重要的地方要注意:
钱一旦先付了,法院的酌减权会因当事人已「自动履约」而消灭,
也不能再请求返还多给的~(79台上1915要旨後段)
: 我当时在签租赁契约时,由於出租人不是买书局的租赁契约
: 应该是请专业人士订定的,所以"不得转租"、"承租人的失火责任"及"涉讼时的管辖
: 法院"都写得相当清楚
房东如果打滚江湖多年,手上有个一、二张经指点过的契约范本也不足为奇。
所以这种情况,建议跟房东「好好谈」,能够和气解约,大家少点损失,
不必进法院去解决,也是好的。
毕竟,你有押金在人家手上,在现实上总是先吃亏些,更何况法律上也理亏。
如果住都还没住进去,房东等於转手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再租人,
好好商谈,再加上253及其相关判例,房东上道的话,多少会退一点的~
: 我大学时有修过民法及民诉课程,对民法有一些了解
: 所以有在租赁契约最後增"上述条文,以民法之相关租赁规定为主"
: 希望这多少有些帮助而不是帮倒忙
其实这样做有好没坏,至少有冲突的地方,责任义务会因为这条而降回民法规定。
只是民法债篇多数条文只在补契约之不足,多数仍依契约自由原则以约定为优先,
像443的转租,因为民法说:看契约,所以你写这条说:看民法,
所以结论仍是「依契约而禁止」~
(这篇其实光回答原PO问题,不用打这麽多,只是顺便多讲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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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sim:感谢P大~解答了我的疑惑 12/06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