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im (壁立千仞,無欲則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說好的工作卻臨時不錄用,已租賃於外費用
時間Sat Dec 3 10:13:32 2011
事實經過:我在十月初的時候,向某學校應徵工作,學校錄取我了。因為家住偏遠
,所以想說在外租賃房屋,當時學校行政小姐也跟我說可以租房子了,且
亦告知何時上班的日期。我後來也就看了房子且租了房子,在快上班的時候
租了房子,等了三星期,學校那邊完全沒通知,打去問後來說不徵人了,我很
傻眼,想問以下幾個問題:
問題:(1)我可否向學校請求房租?因為當時是行政小姐提醒我可以租房子的,若沒她的
提醒,我也不會租房子,所以我想這件事是否可歸責於她?
(2)當時是她打電話通知我已錄取這件事,無任何書面資料,如何提出證據?
其實區區幾萬塊,我覺得還好,我只是不爽被當傻子耍,有道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想知道自己還有甚麼權利,難道我只能往肚子裡吞下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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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50.61
1F:→ GauYi:可以依照為旅行合約來賠償 12/03 10:14
2F:→ Wisim:甚麼是旅行合約?請G大指點迷津~感謝 12/03 10:46
3F:→ Wisim:不過您說的意思是"未履行合約"是嗎? 12/03 10:49
4F:→ Wisim:不過我們並沒有簽書面契約,這樣亦可主張"未履行合約"嗎? 12/03 10:57
5F:推 vicwk:口頭契約也算 問題是 你很難舉證 12/03 16:32
6F:→ Wisim:請問一下"未履行合約"是要參考哪些法條?感謝 12/03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