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ptt (Tiny danc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不定期限之租賃
時間Thu Nov 3 12:59:26 2011
事實經過:
出租人跟A小姐簽訂停車位租賃契約半年後 於約滿後詢問A小姐是否要續約
獲得A小姐電話中口頭答應續約 並同時婉拒了B小姐欲承租之需求
但在約滿兩個月後A小姐卻反悔不續租(約滿後的兩個月A小姐仍有繳納租金)
並在約滿後第二個月即將到期的前兩天才電話告知不再續約
目前出租人手上只有移交物(車位門禁卡及柵門開關)的兩筆保證金2000元
問題:
1. 若A小姐於當月期滿前兩天電話通知不續約
但過於臨時而使出租人無法在當月份期滿當天 與其辦理歸還移交物的程序
出租人是否可以在之後將超出天數的租金直接從保證金扣除?
這樣出租人能以半年約中載明"破月租金之繳交及退費,以日為計算單位,
每月以30日計" 為依據嗎?
(例:若於11/3結束當月租期 但於11/6才能辦理歸還
這樣是否可以從2000元保證金中扣除300元當三日的租金?)
2. 由於A小姐答應要繼續續約 約定簽約時間
反悔不續約等陸續都有電話通聯或簡訊記錄
若欲以此提出求償(對出租人來說 婉拒B小姐的租金損失)
電話通聯及相關聯絡簡訊能否當成舉證依據?
3. 由於約滿後的兩個月已成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對出租人不利
但根據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
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支付之期限者,
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
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出租人是否可依照上述條件向A小姐求償? 若可行 該如何提出求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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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40.8.91
1F:→ alawyer:若原po是出租人,建議找律師協助。 11/03 15:19
2F:推 leochang:你想求償的金額太小了...無法律實益 11/03 16:30
3F:推 snbftmb:這告訴你,續約請在到期前處理好 11/03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