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ptt (Tiny dance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不定期限之租赁
时间Thu Nov 3 12:59:26 2011
事实经过:
出租人跟A小姐签订停车位租赁契约半年後 於约满後询问A小姐是否要续约
获得A小姐电话中口头答应续约 并同时婉拒了B小姐欲承租之需求
但在约满两个月後A小姐却反悔不续租(约满後的两个月A小姐仍有缴纳租金)
并在约满後第二个月即将到期的前两天才电话告知不再续约
目前出租人手上只有移交物(车位门禁卡及栅门开关)的两笔保证金2000元
问题:
1. 若A小姐於当月期满前两天电话通知不续约
但过於临时而使出租人无法在当月份期满当天 与其办理归还移交物的程序
出租人是否可以在之後将超出天数的租金直接从保证金扣除?
这样出租人能以半年约中载明"破月租金之缴交及退费,以日为计算单位,
每月以30日计" 为依据吗?
(例:若於11/3结束当月租期 但於11/6才能办理归还
这样是否可以从2000元保证金中扣除300元当三日的租金?)
2. 由於A小姐答应要继续续约 约定签约时间
反悔不续约等陆续都有电话通联或简讯记录
若欲以此提出求偿(对出租人来说 婉拒B小姐的租金损失)
电话通联及相关联络简讯能否当成举证依据?
3. 由於约满後的两个月已成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对出租人不利
但根据民法第450条(租赁契约之消灭)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
以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定支付之期限者,
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为契约终止期,
并应至少於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出租人是否可依照上述条件向A小姐求偿? 若可行 该如何提出求偿?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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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40.8.91
1F:→ alawyer:若原po是出租人,建议找律师协助。 11/03 15:19
2F:推 leochang:你想求偿的金额太小了...无法律实益 11/03 16:30
3F:推 snbftmb:这告诉你,续约请在到期前处理好 11/03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