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nyprince (有公主病的兔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兩個生活法律問題
時間Wed Nov 2 09:51:01 2011
事實經過:
因為自身經歷,想到這兩個問題,但查法典找不到,上網查又不知道該用什麼關鍵字,
只能請問各位專家
問題:
1. 如果我跟一不認識的路人在馬路上發生民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對方姓名電話住址
就算我要告他,要怎麼告? 因為我想了又想,那種聽到人家說我要告你,還會瀟灑
遞出名片說歡迎來告的,只有偶像劇才會出現吧= =。而現實中你跟要姓名人家一
定會走掉說"肖耶,誰理你",而民事又不能叫警察來,不讓他走或跟蹤他就自己觸犯
刑事,我怎麼想都告不成耶,法律中有無規定對方一定要留姓名電話呢? 好像只有
刑法中的肇事逃逸才有吧,民事中找不到。
2. 我知道民事訴訟是由敗訴的一方負責訴訟費用,但是大多民事訴訟是價格談不攏才
上法院的,那用新聞撿到人家筆電硬要人以原價三成為例,對方要一萬,我只想
給三千,因為那台電腦不值那麼多,價格談不攏上法庭,最後法官裁定四千好了,
那這樣算誰輸誰贏? 誰要負擔訴訟費用?
我一直想不通、找不到解答,希望大家能幫我解惑,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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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04.89
1F:推 hsinyeh:怎樣的民事問題? 通常你跟不認識的人有民事糾紛多半可能 11/02 09:56
2F:→ hsinyeh:有刑事上責任的嫌疑,叫警察來也是可以 11/02 09:56
3F:→ hsinyeh:2.通常各付一部分判決書會寫 11/02 09:56
原來是看判決哦,謝謝
比如說在路邊停機車時被人硬擠停車位燙到排氣管咧…(我真的想不出來比較好的例子,
對不起@ @),總之就是那種叫警察也不管的小民事,而警察來也會為保護對方隱私,
不可能告訴姓名,(請忽略機車牌照可以查到姓名這件事,我實在想不出好例子)
很多人不是都會在路上遇到些事,但是人家就拍拍屁股走了,你也拿他沒辦法的那種
民事
※ 編輯: bunnyprince 來自: 220.140.104.89 (11/02 10:15)
4F:→ yuusnow:民事又不是只有全勝或全敗,也有部分勝部份敗的 11/02 10:10
5F:→ yuusnow:被人硬擠車位燙到排氣管是有過失傷害的=__= 11/02 10:20
那就硬擠停車位結果刮車!(惱羞成怒>///<),而且對方是腳踏車,無法用車牌找人
(哼哼~怎樣),對方死都不理你,除了自認倒楣是絕對告不成的吧?
※ 編輯: bunnyprince 來自: 220.140.104.89 (11/02 10:28)
6F:→ yuusnow:告不成跟找不到人告是兩回事.... 告不成是指你這件事沒有 11/02 10:40
7F:→ yuusnow:法律上可以請求的.... 這種是法律上可以請求,找不到人是 11/02 10:42
8F:→ yuusnow:你的問題 ( ′-`)y-~ 11/02 10:42
9F:推 phantomli:民事事件,大略可分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這二大塊請求權, 11/02 10:59
10F:→ phantomli:契約行為像是借錢、租賃、買賣等,契約雙方會基於一定的 11/02 11:00
11F:→ phantomli:認識,才發生契約行為,而本於這樣的認識,就有可以知道 11/02 11:01
12F:→ phantomli:對方之身分,足資為訴訟上請求。而侵權行為常見於車禍、 11/02 11:01
13F:→ phantomli:產品損傷、打人、辱罵等等,這類事件有時事出突然,不見 11/02 11:02
14F:→ phantomli:得被害人知悉行為人身分,只能在涉及刑事之類型,向警方 11/02 11:03
15F:→ phantomli:求助,至於純民事的侵權行為,也只能靠現場能取得的跡證 11/02 11:04
16F:→ phantomli:慢慢找出民事被告。但其實扣掉刑事案件、車禍案件,這類 11/02 11:04
17F:→ phantomli:事件,其實並不常見,損害亦多屬輕微~ 11/02 11:05
哦哦~所以翻成白話文就是
這種損害很輕的民事,別人若不傻傻自己給你名字地址告
那你就要很有錢有閒神通廣大去找出他的身家
才告的成囉?
所以是不是可以解讀成:
遇到這種事先閃就好,千萬別傻的留下個資被告?(不良解讀法)
※ 編輯: bunnyprince 來自: 220.140.125.107 (11/02 15:22)
18F:推 sindyevil:p大的解釋應該是 第一種你跟他有契約關係,勢必有機會知 11/02 15:25
19F:→ sindyevil:到他是誰(個資),如果是第二種,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很難 11/02 15:26
20F:→ sindyevil:在第一時間知道他是誰,但因為刑事部分公權力勢必介入,如 11/02 15:27
21F:→ sindyevil:此一來,受害人還是可以知道加害人身分. 11/02 15:27
22F:→ sindyevil:如果你是加害人(侵權人)刻意隱匿或提供虛偽資訊導致受害 11/02 15:28
23F:→ sindyevil:害人(被侵權人)不利益,那日後審理過程中,對造可以理解你 11/02 15:29
24F:→ sindyevil:無[誠意]審至惡意,吃虧的還是你自己. 11/02 15:29
25F:→ sindyevil: ^^甚至 11/02 15:30
謝謝p大與s大,我懂了耶
但是這種輕微的民事案件在實務上對方就算惡意不告知
小老百姓也很難真的告的成吧,畢竟把對方找出來只為幾百上法庭不合成本效益
再者,
對方就算惡意隱匿個資
被侵權人當時又不可能隨身帶有錄音筆之類
也很難舉証啊
所以法律是不保障窮人與沒被重大侵害的人嗎
我是說沒有法條要求被侵權人一但表明自己的訴訟權益
侵權人就得一定要告知姓名厚?
謝謝大家的指教~
※ 編輯: bunnyprince 來自: 220.140.125.107 (11/02 15:36)
26F:推 depravity:只要你能特定到讓戶政機關了解再說誰 起訴後可以查 11/02 15:39
戶政機關會有那麼nice哦
唉,法條跟實務上真的差好大
今天學到了很多,感謝以上指教的神人們
m( _ _ )m
※ 編輯: bunnyprince 來自: 220.140.125.107 (11/02 15:49)
27F:→ sindyevil:法律保障懂他的人 11/02 16:06
28F:→ yuusnow:這跟窮不窮沒有關係= = 端看你覺得划不划算而已 11/02 16:07
29F:→ depravity:妳有爬文就會知道戶政機關真的這麼NICE = = 11/02 16:07
30F:→ depravity:所以想多學點 努力爬文吧 XD 11/02 16:07
31F:→ sindyevil:我比較想說 請原PO多去上上相關課程 比較有實益 11/02 16:09
32F:推 depravity:我本來也這樣想這樣建議可是想到要花錢可能比較不被接受 11/02 16:22
33F:→ sindyevil:專業本來就有價 看誰要付給誰而已 沒啥好不能建議的 11/02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