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ch (守護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嚴格證明法則於偵查程序的適用?
時間Mon Oct 31 21:12:22 2011
實務上曽有持否定見解者
95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
嚴格證明法則係限制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祗能使用法定之證據方法,此
法定之證據方法,一般分為人的證據方法與物的證據方法。前者包括被告、證人及鑑定人
;後者則包括文書及勘驗,而此法定之證據方法須經法定之調查程序,始得據以認定犯罪
事實並採為裁判之基礎。是嚴格證明法則既具有嚴格之形式性要求,對於法院調查證據之
程序形成相當之限制,自僅侷限於本案犯罪事實及其法律效果等問題,更僅適用於法院審
判程序中,至於並非確認犯罪事實之偵查程序則不與焉。
依此見解,會得出偵查中證人毋庸具結的結論
我的疑問是:真的如此?
釋字第582號解釋就提到:
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
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偵查程序,不就是整個刑事審判程序(廣義)的一環嗎?
何以無嚴格證明法則的適用?
如果沒有適用,那刑訴法上相關證據能力排除相關規定,
又是怎麼回事@@?
有高手可以為我解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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