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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0年9月11日9時30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計程車無受傷,我方為機車受輕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但現場被破壞 註: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均有強制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地點: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汀州路口 由於事發地點今年有改建改道,已非現在google地圖地面照相的車道場景 因此貼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塗黑部分為簽名與車牌(保護個資) http://img62.imageshack.us/img62/3966/46607042.jpg
我為B車125cc,對方為A車(計程車) 當時四周幾乎沒車,我從福和橋機車道下橋,且當時為綠燈,我(B車)為直行車 以我的視野來看,我所在的機車道車前方沒有車,機車道左側汽車道也沒看到有車 我騎到汀州路口約一半時,才從眼角喵到似乎有一輛汽車快速從左方靠近(A車變換車道) 對方快速逼近,在那瞬間我確認對方沒有減速的意圖 但不記得有沒有打方向燈,也許視角讓我剛好看不到,它在我左側 而我判斷自己絕對不可能靠加速或轉向迴避掉(我時速約40km/hr) 直覺反應就是煞車(已經抱著被撞的準備) 於是我機車(B車)左側和對方計程車(A車)右後輪圈處擦撞倒地。 ----------------------------- 根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計程車(A車,對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第45條第1項第04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3.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機車(B車,我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六、問題: (1). 我為直行車且當時為綠燈,對方為汽車變換車道(汽車道->慢車道) 根據我爬文(/關鍵字:車禍、直行、車道)以及google的結果 似乎直行車有"絕對路權",且我應該沒有超速與其他違規事實 這樣是否表示對方(計程車,A車)要負全責呢? 還是我(B車)也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2). 原本希望能和解,但對方只願意賠醫藥費(應該會由強制險出?所以他實際不用出一毛錢?) 而不願賠償我方機車維修(6470,有需要再貼照片)、衣物毀損(1680+350) 因為他認為我也有錯,他說他已經先轉過去車頭打正了我才撞到他 但我當初前方根本沒車,我是眼角喵到他快速從左方逼近的(幾乎沒時間反應) 警察也認為我(B車,機車)車頭完全沒有任何刮傷,所有損壞全部在機車左方 且對方(A車,計程車)的右後方輪圈有夾入我機車碎片為撞擊證據(有警方照片證明) 所以若照對方(A車,計程車)所言他已經打正,我應該會直接從後車箱撞上去才對。 如果對方堅持不願賠償,以至於我必須採取法律程序 我應該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告對方過失傷害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94
1F:推 Shaider:現在沒有所謂的全責 再加上你時速有40 10/23 18:58
2F:→ Shaider:不是沒有超速就沒有責任的 就像上一篇在路口擦撞一樣 10/23 18:59
3F:→ Belanice:感謝S大,可是機車道的速限就是40,此外40km是根據我滑出 10/23 19:00
4F:→ Belanice:的距離推算的 10/23 19:01
5F:→ Shaider:但就擦撞角度來看 對方錯的的確較多 10/23 19:01
6F:→ Shaider:機車道速限到四十並不等於只要在四十以下肇事都沒錯 10/23 19:02
7F:→ Belanice:再次感謝S大,能請教您如果提告,我很可能要負擔哪些責任 10/23 19:03
8F:→ Shaider:到車禍鑑定委員會 大概也是對方錯的較多 10/23 19:03
9F:→ Belanice:另外責任是用百分比來算的嗎? 謝謝您 10/23 19:04
10F:→ Shaider:現在都是以百分比來看沒錯 10/23 19:04
11F:→ Shaider:而且現在很多都是確定雙方都有責任 10/23 19:05
12F:推 Shaider:這個事故 對方的車速將成為關鍵 10/23 19:07
謝謝Shaider大,對方車速至少與我相當甚至更快,但我無從證明...
13F:推 Shaider:如果比你快很多 那根本不會撞到 10/23 19:16
14F:→ Shaider:甚至於會跟警察說的"撞到你的左前車" 10/23 19:16
15F:→ Shaider:如果車速跟你相當都是四十 那麼那個司機是新手XDDDDDDD 10/23 19:17
16F:→ Belanice:瞭解@@! 因為當下是從我眼角出現,應該是齊頭並進 10/23 19:17
17F:→ Shaider:重點是"他從左邊逼近時 你有辦法往右閃嗎??" 10/23 19:18
18F:→ Shaider:如果你有往右閃的動作 那你的責任可以降到最低 10/23 19:19
19F:→ Belanice:那位司機絕非新手,具他本人說有40年開車經驗,我可能會 10/23 19:19
20F:→ Shaider:而不是傻傻的撞上去^^ 10/23 19:19
21F:→ Belanice:很不利,但還是謝謝s大,我再繼續和對方溝通,感激不盡@@ 10/23 19:20
22F:→ alawyer:建議備妥相關資料,找律師諮詢。車禍這種事還是要看資料。 10/24 00:47
感謝alawyer大的寶貴意見!
23F:→ mapleone:你說到對方願陪醫藥費,那你車禍後是否有就診?有就診的 10/24 09:12
24F:→ mapleone:的話,請回醫院去驗傷,提告過失傷害。 10/24 09:13
有就診,有診斷證明書,感謝mapleone大的寶貴意見!
25F:推 godrd:S板友有講錯的地方,原PO不要全盤相信 10/24 11:32
26F:→ godrd:若如您所說,A車從左方側撞你,那可以從撞擊處的痕跡來看 10/24 11:35
27F:→ godrd:如果A車速比你快,痕跡會向下,而且是由深到淺 10/24 11:39
28F:→ godrd:有沒有往左閃,根本就無法證明,所以不用去講這個了 10/24 11:42
29F:→ godrd: 右 10/24 11:44
當下我判斷閃不掉了(加速更不可能),對方根本沒減速意圖,剎車是本能,希望減少 自己受到的傷害,感謝godrd大的寶貴意見!
30F:推 phantomli:左方車道切入我方車道,我方為直行車,不須做「向右」閃 10/24 12:00
31F:→ phantomli:避的動作,因為對方要讓直行車先行。這裡未閃避,並非義 10/24 12:01
32F:→ phantomli:務違反。但問題是,未畫標記即移動車輛,對於如何還原當 10/24 12:02
33F:→ phantomli:時情況,會又證據上模糊致事實難辨的不利益。但本件原PO 10/24 12:03
34F:推 depravity:誰說現在沒有全責 = = 且按照初判表對方是可能全責 XD 10/24 12:03
35F:→ depravity:反正只差幾千對方不肯 你可以狠一點告業務過失傷害 10/24 12:04
36F:→ phantomli:其實訴訟上佔上風,有民刑事權利可訴訟主張,爬文會看到 10/24 12:04
37F:→ phantomli:很多,就不贅述~ 10/24 12:04
關於這部分我會繼續爬文,感謝phantomli大的寶貴意見!
38F:→ depravity:然後不和解讓牠多繳幾萬給國庫友機會上看六位數 10/24 12:04
39F:→ depravity:反正只要拿本來該拿的沒要多拿附民也拿的到 10/24 12:05
40F:→ depravity:沒要他個六萬八萬算很客氣了 = = 10/24 12:05
41F:→ depravity:這個事故從初判表看就對方變換車道沒讓沒注意 10/24 12:07
42F:→ depravity:和其他沒關係都沒人被寫上涉嫌超速 鑑定要翻盤也不易= = 10/24 12:08
43F:→ depravity:路口 有減速義務和這篇哪裡一樣的 根本十萬八千里 = = 10/24 12:10
44F:推 depravity:有人要超車妳真的向右閃了發生別的事故才真的是罩責 = = 10/24 12:13
非常感謝depravity大的寶貴意見! 之前google有查到業務過失傷害 對方雖為計程車但我沒注意到車上是否有載乘客,因為當下我被撞倒是被路人扶起 就算車上有乘客也早就在這個時候下車了...
45F:→ yuusnow:車上有沒有乘客他都一樣是業務過失傷害@@ 10/24 14:06
46F:→ yuusnow:業務是因為他是計程車司機,不是他正在執行業務@@ 10/24 14:08
原來如此@@! 非常感謝yuusnow大的寶貴意見! ※ 編輯: Belanice 來自: 59.121.4.12 (10/24 14:14)
47F:→ sneak : 很不利,但還是謝謝s大 https://muxiv.com 08/11 05:07
48F:→ sneak : 如果車速跟你相當都是四 https://daxiv.com 09/12 19:27
49F:→ sneak : 這個事故從初判表看就對 https://muxiv.com 11/01 20:39
50F:→ sneak : 時情況,會又證據上模糊 http://yofuk.com 12/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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