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kin (柳絮因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請問損害賠償問題?
時間Fri Oct 21 20:57:04 2011
事實經過:
一台買了幾年的機器(三星製造)因使用某牌產品損壞了一些零件
以致某些功能無法使用
造成機器損壞的產品製造商(以下稱廠商A)也很有誠意
願意照三星原廠工程師報修的估價單的金額做全額賠償
只要我把維修後的發票單據寄回即可
我考慮到維修所更換的是備品 不知品質良率如何
怕備品品質不佳 容易故障造成後續使用上的困擾
且三星原廠也已不再生產此類產品了 到時怕要修也沒得修
所以跟廠商A協商 是否可以自行另購他牌同性質新品 改以新品發票給廠商A核銷
核銷金額就以舊機報修估價單的金額為上限 超過之金額由我自行負擔
廠商A客服跟我說可以
但是購買新品的話 除了新品發票必要付上以外 還必須連舊機一起送回給廠商A
問題:
廠商A僅針對舊機損壞的部分零件作賠償 但機器的其他部分是堪用的
加上其主要功能雖已損害 在不維修的情況下仍有其他功能可使用
此是否可視為機器本身之殘值呢?
在購買新品之情況下
廠商A僅理賠損壞的零件金額 卻將整台機器與新品發票一起收回
似乎不太合理?
加上我有特殊原因必須保留舊機機體 所以一直與廠商A協調是否有折衷方式
例如將損壞之零件拆下交付給廠商A 再以新品發票核銷金額
但客服堅持該公司之處理程序即為:
可修復:
消費者持原機報修→修復後將發票單據寄回→廠商A全額理賠修復費用
(此種情形下廠商A不收回機器)
不可修復:
消費者報價新品費用→廠商A估算後再回復消費者理賠金額→
確認購買新品並寄回舊機與新品發票
可能我已先表明新品核銷金額以舊機估價金額為上限
所以客服可以直接答應換購新品的要求
但他不斷強調
如果選擇購買新品 就公司程序而言 不管如何就是一定要將舊機和新品發票寄回
今天和客服一直達不到共識 頗令我苦惱
他以公司規定來回覆 我也不好意思為難他
因此上來請教各位版友
我知道就法條而言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那我提出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嗎?
若屬合理 有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引用來說服廠商A讓我保留舊機呢?
有勞大家為我解惑 謝謝 <(_ 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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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7.41
1F:推 depravity:你本身要買新品要對方付維修估價這點本來就於法不合了 10/22 02:17
2F:→ depravity:在能回復原狀的情況下妳要別的就想辦法談到對方也滿意吧 10/22 02:18
3F:→ depravity:妳真要算殘值搞不好算一算殘值只有原價的一成低於維修費 10/22 02:19
4F:→ depravity:若照你這樣算對方給妳一成就能拿走"老"機器了 XD 10/22 02:20
5F:→ depravity:而且對方沒扣折舊很客氣了 10/22 02:21
6F:→ catkin:謝謝d大指教 但我有點不懂您的意思耶....^^" 10/22 18:06
7F:→ catkin:就我的認知而言 舊機是由損壞的部件+未損壞的部件所組成的 10/22 18:08
8F:→ catkin:若採維修方式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比較沒有爭議 10/22 18:10
9F:→ catkin:且更換的零件為備品而非新品 應該也沒有折舊上的考量 10/22 18:11
抱歉 我直接修文回覆好了 ^^” (修到一半PTT還給我斷線 = =)
因維修更換的是備品 不知品質如何 加上原廠已停產此類產品
若更換的備品品質不良 到時怕要修都沒得修 所以才會想要另購同性質新品這樣
新品的價值一定是高於維修費用的
但我也只是要求以原廠報價維修的金額為上限 超過部分自付
就我的理解而言 這樣的情形應該略同於「自費升級」吧……
當然您也可以說在正常使用下原機仍有故障的可能 但我在使用上都非常小心
真的壞了也就只能認了
前面提到舊機是由損壞部份+未損壞部分所構成
廠商A理賠金額僅限於損壞部份
所以就算要回收也應該是回收損壞零件 我應該是有權保留其他未損壞部分的吧?
文中所說的殘值 指的也就是「未損壞部分」
若要算殘值折舊 是否也應就未損壞部分做估計 而非自損壞維修金額扣除呢?
舉個例子
A損壞的B的手機 以致無法撥、接電話 原廠報修更換備品的價格為2000元
A跟B說要原機修復的話我直接賠你2000元 維修發票給我
但是如果要拿2000元去貼錢買新機的話 不但新機發票要給我 舊機也要整台給我
問題是手機的拍照、音樂功能都是正常的
就算不能撥、接電話 B還是可以拿來當相機 MP3 甚至隨身碟使用啊……
A也只是有權取回損壞的零件而已吧?
我的情形有點類似上述狀況這樣 所以覺得處理方式好像有點不合理
但因本身不是學法律的 又不知道自己的想法對不對
因此上來跟各位請教一下 順便學一點法律知識這樣
再次謝謝d大給的意見 :)
※ 編輯: catkin 來自: 220.129.66.149 (10/22 20:07)
10F:推 depravity:簡單說妳的損失最高就是機器的殘值 10/23 06:39
11F:→ depravity:所以 妳給出機器能再要的是 殘值-賠償 不能要殘值+賠償 10/23 06:40
12F:→ depravity:不然你等於損失對方賠了兩倍 就是你不要幫你修 10/23 06:41
13F:→ depravity:最多就是東西給他 他給你殘值 也就是等於機器賣他 10/23 06:42
14F:→ depravity:PS.以上所有我說的殘值都是指機器壞掉以前的 10/23 06:42
感謝d大賜教 :)
所以以上例而言
1.若手機殘值為3000元 則B有權再向A索討1000元再給他舊機
2.若手機殘值只有2000元 B又不以此修復機器 則B須將舊機交給A視同賣斷
也就是當殘值=修復費用時 機身其他未損壞部份價值視同為0
殘值<修復費用 就會出現這種修理反而比不修賠得多的奇特狀況是嗎?
若上例中的手機已無法修復 殘值被認定只有200元
但B也無法以200元去買一隻手機來使用啊...
一隻小心使用且功能正常的手機用得好好的 被他人損壞後只得到200元的賠償金
好像被強迫用200元把手機賣掉一樣 感覺還滿奇怪的.....
不知殘值是據何認定的呢? 是以二手市場價還是以年份折舊計算呢?
謝謝 :)
※ 編輯: catkin 來自: 220.129.67.249 (10/23 10:56)
15F:→ sindyevil:法院多半是依據年份折舊計算 除非有反例舉證,如舊金飾 10/23 14:04
16F:推 depravity:所以才說人家願意付錢修還不扣折舊已經很好了 XD 10/23 15:17
17F:→ depravity:另外製造業者的備料通常是視為新品材料的 XDDD 10/23 15:18
18F:→ depravity:你害怕修了有問題那是妳自己的問題和弄壞的人無關 10/23 15:19
19F:→ depravity:就算料真有問題或是其他修造成的那是修的廠商的問題 10/23 15:19
20F:→ depravity:和弄壞的人也無關 他不需要被強加不必要的責任 = = 10/23 15:20
21F:→ catkin:囧 原來備品視同新品? 我還以為是像殺肉零件那樣 =.=" 10/23 17:13
22F:→ catkin:我想對於一些愛惜東西的人來說 應該沒有人想用自己小心 10/23 17:15
23F:→ catkin:愛惜的物品去換同型但是來路不明的東西吧... 10/23 17:16
24F:→ catkin:如果可以選 我想很多人寧可原本的東西不要被弄壞 10/23 17:18
25F:→ catkin:只能說東西保養得再好 舊了就是不值錢啊.....T_T 10/23 17:19
26F:→ catkin:感謝d大不厭其煩說明 也感謝s大解惑 上PTT真是長知識了 :) 10/23 17:21
27F:→ sindyevil:電子零件過保後還有零組件可用算該公司對供應商蠻要求的 10/23 18:29
28F:→ sindyevil:不然MOQ整套算下去,成本遠高於當時價格,公司寧可折舊賠 10/23 18:30
29F:→ sindyevil:每年折價用0.69算,對消費者傷害極大. 10/23 18:31
30F:→ sindyevil:他收回機子也後好處就是日後不用針對此機種做維修... 10/23 18:32
31F:推 depravity:殺肉品是人家用過的廠商備品妳沒證據是用過的當然是新品 10/24 10:47
32F:→ depravity:哪個廠商備品是備殺肉品請跟我說一下 我蠻好奇的 10/24 10:48
33F:→ catkin:d大 因曾聽聞在機器剛推出時 廠商可能會多生產一些新零件 10/24 18:51
34F:→ catkin:以供維修替換 此時的備品與新品差不多 但當全新的備品用 10/24 18:52
35F:→ catkin:完後 更換的備品可能就是之前故障過 拆下修復的零件了 10/24 18:54
36F:→ catkin:我想表達的是 故障又修復過的備品之前不知道被誰使用過 10/24 18:56
37F:推 depravity:問題是法律不保障因"聽聞"所產生的擔憂 = = 10/24 19:00
38F:→ catkin:修復狀況如何也未可知 在被使用過的前提下 與新品應該 10/24 19:03
39F:→ catkin:還是有所區別的 所以原廠以備品而不以新品稱之 也未享有 10/24 19:03
40F:→ catkin:新品應有之保固 只是我用詞不夠精準 讓您誤會了 ^^" 10/24 19:04
41F:→ catkin:^^ d大我瞭解 這段話只是對您上面提出的「備品」回應一下 10/24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