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引誘犯罪進而對犯人索賠是否具刑責?
時間Thu Oct 20 12:34:22 2011
事實經過:
敝校竊賊橫行 欲予以阻遏
問題:
有鑑敝人在學期間被偷了5台腳踏車 故此
欲以一陳舊但顯為堪用之腳踏車 配合一破損嚴重且顯失功能之鎖具為餌
在旁以攝影存證 待犯人出現後 則開出
"以一萬元為條件和解 否則以竊盜案移報案之條件"予以和解
此舉是否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或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更明確的說 佈局引導犯案後 要求和解金 否則移送法辦之行為
是否符合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說明?
私以為 上開和解及移送法辦之行為均為 每個人的合法權利
故應不符合上開之要件
以上 希望各位版友能予以指教 感謝
針對g版友的回應:
根據網路上的定義 恐嚇係指以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
通知他人,使他人生心生畏怖,而對一定之事務,不敢作為或不敢不作為。
就犯罪事實予以提告之行為 為自然人之權利 應不構成恐嚇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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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推 hsinyeh:問題在 以一萬元為條件和解 否則以竊盜案移報案之條件 10/20 12:39
2F:推 guanquan:這樣沒爭議,一定構成恐嚇取財罪。若非設圈套才會有爭議 10/20 13:1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20 13:35)
3F:→ guanquan:手段(告訴)與目的(取財)欠缺內在關聯性。而且在本案,光 10/20 13:52
4F:→ guanquan:是手段就可能會有問題。要看引誘犯罪到底是怎樣 10/20 13:54
5F:→ phantomli:和解就不告,怎麼會欠缺內在關聯性? 10/20 14:10
6F:→ g243536:這跟最近師大仙人跳一樣嗎?如果他先付你5千~~事後再約付另 10/20 14:23
7F:→ g243536:5千同時報警協助~~你怎麼解釋~XD 10/20 14:25
8F:→ piglauhk:師大一案是 "押人上車 痛打搶錢 再威脅要錢 跟和解無關 10/20 15:34
9F:→ kaese:重點是 1.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2.和解是基於民法 10/20 16:47
10F:→ kaese:3.就算你和解 刑事訴訟的權利也不因此被拋棄啊其實QQ 10/20 16:47
11F:推 hcya:回樓上,自己不告,別人也不知道,該犯行的確就不會被追訴啊 10/20 17:21
12F:→ hcya:,我覺得難認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罪,就必然代表手段與目的沒有 10/20 17:21
13F:→ hcya:關聯性。我覺得重點是在1萬元的相當性。 10/20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