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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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引诱犯罪进而对犯人索赔是否具刑责?
时间Thu Oct 20 12:34:22 2011
事实经过:
敝校窃贼横行 欲予以阻遏
问题:
有监敝人在学期间被偷了5台脚踏车 故此
欲以一陈旧但显为堪用之脚踏车 配合一破损严重且显失功能之锁具为饵
在旁以摄影存证 待犯人出现後 则开出
"以一万元为条件和解 否则以窃盗案移报案之条件"予以和解
此举是否成立刑法第 346 条之恐吓取财罪 或 刑法第339条第一项之普通诈欺罪?
刑法第 346 条 (恐吓取财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339条第一项(普通诈欺罪)
更明确的说 布局引导犯案後 要求和解金 否则移送法办之行为
是否符合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说明?
私以为 上开和解及移送法办之行为均为 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故应不符合上开之要件
以上 希望各位版友能予以指教 感谢
针对g版友的回应:
根据网路上的定义 恐吓系指以将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恶害,
通知他人,使他人生心生畏怖,而对一定之事务,不敢作为或不敢不作为。
就犯罪事实予以提告之行为 为自然人之权利 应不构成恐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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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推 hsinyeh:问题在 以一万元为条件和解 否则以窃盗案移报案之条件 10/20 12:39
2F:推 guanquan:这样没争议,一定构成恐吓取财罪。若非设圈套才会有争议 10/20 13:16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10/20 13:35)
3F:→ guanquan:手段(告诉)与目的(取财)欠缺内在关联性。而且在本案,光 10/20 13:52
4F:→ guanquan:是手段就可能会有问题。要看引诱犯罪到底是怎样 10/20 13:54
5F:→ phantomli:和解就不告,怎麽会欠缺内在关联性? 10/20 14:10
6F:→ g243536:这跟最近师大仙人跳一样吗?如果他先付你5千~~事後再约付另 10/20 14:23
7F:→ g243536:5千同时报警协助~~你怎麽解释~XD 10/20 14:25
8F:→ piglauhk:师大一案是 "押人上车 痛打抢钱 再威胁要钱 跟和解无关 10/20 15:34
9F:→ kaese:重点是 1.窃盗是非告诉乃论 2.和解是基於民法 10/20 16:47
10F:→ kaese:3.就算你和解 刑事诉讼的权利也不因此被抛弃啊其实QQ 10/20 16:47
11F:推 hcya:回楼上,自己不告,别人也不知道,该犯行的确就不会被追诉啊 10/20 17:21
12F:→ hcya:,我觉得难认因为是非告诉乃论罪,就必然代表手段与目的没有 10/20 17:21
13F:→ hcya:关联性。我觉得重点是在1万元的相当性。 10/20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