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對方急煞造成的責任問題
時間Mon Oct 17 11:41:03 2011
這件蠻有意思的,就討論一下吧~
所謂的注意義務,在行車安全距離的意義上,就是指「當事故發生時,能避免因
煞車距離不足,而導致的追撞」,所課予的「安全距離保持義務」,這個義務要
跟「車前狀況注意義務」一起作用,才能避免掉大部分因為疏忽而產生的車禍。
所謂的安全距離長度,並非固定,會隨著市區、郊區、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
車多、車少、晴天、雨天、白日、晚上等環境狀況而有所不同。所以在實務上,
所保持的距離遠近,是否足夠維持安全距離,其實常為爭執焦點,而常見的判斷
之道,就是送車禍事故鑑定。
這裡打個岔,說一下題外話,個人以為,精確的安全距離計算,應有公式可循,
應參照車體重量、行車速度、駕駛身長、神經傳導速度、地面摩擦力等數值,為
合理的計算,這樣的鑑定才有意義。但CSI只存在於國外的影集之中,現實中不
會有那樣龐大的人力、物力去建立資料庫,或剛好在每一集的時間內鑑定出來,
所以實際上的鑑定報告,只是委員會的意見(如何得知結論的過程不可知~),
而有些法官採,有些法官不採,自有自的判斷標準,所以車禍案件,有點搏奕跟
常識的成分在裡面。
回到A車插入這裡。容我引用donwamy大的推文意見:
推 donwamy:可以討論一下嗎。原po是不是指A加速超車至B前頭煞車?
A←b←c←d←e←原po,我想提出來問的是,A超到b前面之後
急停,已經改變了b前方的安全距離,拉出安全距離需要時間
,A切入之後急停,可推論b應該可反應的時間更短,b不是安
全地在原線路上停下,b是往外閃。c有自己本身與b之間的安
全距離+b剩下不多的安全距離,剛好湊出一個足夠停下的空間
,要注意的是除了A之外,後車都還是依照原本保持的距離在
前進。
這裡的論述觀點,深表同意。但由此而生的後面論述,就有討論空間~
→ donwamy: 這時從d開始才真正顯現出A切斷後車安全距離的後果,
排越後面的車能反應的時間會越短,這是考量到這是一串已配
有相當行車車速的隊伍,正常情況下都可避免自己前方那一台
車引起的追撞,由於A切入破壞了行車規律,A又急停沒留時間
給後車拉出安全距離,A急停就是一種削減後車安全距離的行
為,每一台急停都會削掉後車的安全距離,這一串削減越後車
可供反應的距離越短。A製造的危險應該是對這一串有前後跟
車的車隊都有發生應負的責任。不應該一個一個切開來看,因
為A的行為就是破壞安全距離的行為,安全距離都被破壞了, (後略)
以行車順序"A車←B車←C車←D車←E車←原po車"來說,如果「每輛車都有保持
行車安全距離」,則當前方有事故發生時,後車都能夠即時煞住不發生追撞,
這是「安全距離」本身的意義。
而A車的突然插入後煞停,導致原先B車與前方的安全距離急速縮短,以致於來不
及煞停,此時若B車追撞A車,係出於B車駕駛無法注意之不可歸責情形,B車無責
。(很類似同偏推文m大的經驗分享那樣~)
但是,後續的C車、D車、E車,乃至於原po車,則因原先已保持安全距離,在事故
發生時,應已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及煞停距離,而不會撞上。在此車列中的安全距
離是「獨立計算」,即只看本車與前車之間的車行狀況,不會發生d大推文中所說
愈後面的安全距離愈短。所以,正常情況,同車道的車輛,會有連鎖慢半拍的現象
,也就是說,等前車做出反應,本車才會跟著做出反應,而反應時間是否足夠,
純看二車間的速度、距離,不會像火車一樣,同進、同停,所以才會造成一個紅綠
燈,只有前面幾部車來得及過去,這種壅塞現象。
因此,本件A車的切入後急煞,於行車所造成的危害,於邏輯上應僅針對B車急速
削減安全距離。對於後面的幾輛車,會撞上,都是原先的安全距離不夠,而A車
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停車事故」的原因(跟一隻狗突然衝出來,是一樣的)。
但是,回到同篇推文m大的經驗分享,委員會做出的鑑定意見,顯然不這麼認為,
其依據及邏輯,在下無法理解,鑑定報告書多半也不會詳細交代鑑定理由。
(依常情推測,大概是覺得急停的人,錯比較多吧,所以其他人都是無辜的~)
這種事情,最後都流於見仁見智的判斷,原PO如果想要如何主張,不用受本文影
響,該案的承審法官支不支持你的想法,才是攸關勝敗的關鍵。本文只是就這種
情形作一點討論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yuusnow:推P大~ 但我看M大的經驗分享,我認為與本案仍有很大不同 10/17 11:51
2F:→ yuusnow:我的認知與P大同,A車插入B車前方,造成B車安全距離被破壞 10/17 11:51
3F:→ yuusnow:這是沒什麼問題的,但其後的C~E車乃至原PO車,他們之間 10/17 11:52
4F:→ yuusnow:的安全距離應獨立計算,而非像推文所言是類似火車結構般 10/17 11:53
5F:→ yuusnow:牽一拉一,而M大所分享的救我所理解的推文而言,應係指 10/17 11:54
6F:→ yuusnow:A---M大 而後有B車為閃避而進入M大與A車之間,造成事故 10/17 11:55
7F:→ yuusnow:M大情況如代入本件其實並非第三車(C車),實際上M大是B車 10/17 11:56
8F:→ yuusnow:而插入A車與M大之間的B車,換成本件則應是A車(即破壞後車 10/17 11:58
9F:→ yuusnow:安全距離之人),我認為與原原PO無法相提並論。 10/17 11:58
10F:→ yuusnow:就M大所言,的確是插入的B車有錯,M大安全距離被破壞 10/17 12:00
11F:→ yuusnow:因此無責任。 但假若M大後方有別的車追撞,他們可就沒有 10/17 12:00
12F:→ yuusnow:安全距離被破壞了,後方車輛應保持與前車在可煞停距離 10/17 12:01
13F:→ yuusnow:M大是因為被插入,而本件B車也是因被A車插入(超車),故 10/17 12:02
14F:→ yuusnow:原本保持的可煞停距離被破壞,應不能歸責於M大或本件B車 10/17 12:02
15F:→ yuusnow:但他們後方的其他車輛似乎並不會被破壞,因為他們要保持的 10/17 12:03
16F:→ yuusnow:即是與前車之間的距離,A(破壞)B--C--C-D--E--原原PO 10/17 12:04
17F:→ yuusnow:告非~ A(破壞)B--C--D--E--原原PO 這才對 Orz 10/17 12:04
18F:→ yuusnow:即便A破壞B安全距離,但C應保持的是與B之間,D應保持與C 10/17 12:05
19F:→ yuusnow:E應保持與D之間,原原PO應保持與E之間的安全距離,這點 10/17 12:06
20F:→ yuusnow:並未被破壞呀,因為沒有其他外力影響除A與B之間的距離@@ 10/17 12:07
21F:→ yuusnow:我認為M大的那份報告是沒有問題的,照M大所描述,M大是 10/17 12:09
22F:→ yuusnow:"第3車",而是"中間的"(即第2車)插入M大車道,故可推知 10/17 12:09
23F:→ yuusnow:A--(B車插入破壞安全距離)--M大 故M大無責。 10/17 12:10
24F:→ phantomli:恩,m大那件,有可能是我誤會了事情的經過。看推文以為 10/17 12:56
25F:→ phantomli:是跟本件苦主一樣情況~ 10/17 12:56
26F:推 SMSGoldxFive:道義責任vs法律責任 10/17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