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kerHill (Don't tread on m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彈性調整上班時間的解釋範圍
時間Sun Oct 16 12:18:14 2011
事實經過:
小弟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例假日、放假、補假或上班辦公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實施。
二、實施彈性上班方式。彈性時間:8時至9時;17時至18時。午休時間:12時30分至
13時30分。核心時間:9時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
三、得視業務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人員權益下,彈性調整辦公時
間,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問題:
本來的上班時間主要都依照一、二項,但是勞方現在上班時間改成三班制,這是否能
用第三項的規定來解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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