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uscat (平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提前離職之違約金
時間Sat Oct 15 23:17:39 2011
事實經過:
日前與5/1到職於新公司 與公司簽兩年的合約
但是由於日前家庭變故 需要提早離職 已經提早告知雇主
之前在簽約的時候
關於違約金以下有兩點
1.契約期未滿,如欲終止契約,須依離職預先預告之規定,於離職前四週提出申請
並須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兩萬元整
2.契約期未滿,如無故離職,須賠償新台幣兩萬五千元整.
今天與雇主詢問可否於11月1號離職 已經於10天前告知雇主
雇主表示這是同時違反這兩條 必須罰四萬五千元整
並且說會以民事求償一切無故離職之損失
問題:
但是已經爬過文表示到職不滿一年 僅須十天前告知
而且也並非無故離職
請問雇主這樣的求償是否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50.195
1F:推 depravity:你私人的因素對雇主來說就是"無故" = = 10/15 23:29
2F:→ depravity:另外提前告知條款無效部分不影響違約金無效部分 10/15 23:30
3F:→ depravity:不過當你被再求償所謂"一切損失"時可主張民250第2項 10/15 23:32
4F:→ depravity:若不甘直接給可等對方求償時主張民252頂多多輸裁判費1K 10/15 23:33
5F:推 eric61420:不過如果原po的雇主並未付出一定的教育訓練成本,是否就 10/15 23:34
6F:→ eric61420:不符合學說上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 10/15 23:35
7F:→ eric61420:畢竟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查在實務判決上也多有採納 10/15 23:36
8F:→ minuscat:感謝樓上兩位回答m(_ _)m 針對以上我比較好奇的是"無故" 10/15 23:37
9F:推 eric61420:如最高96台上1396號判決即有提及。 10/15 23:38
10F:→ minuscat:是否這條契約 提前離職的原因都會被雇主主張為"無故" 10/15 23:39
11F:→ eric61420:我是覺得,你到底有沒有故並非重點,重點在你的工作性質 10/15 23:40
12F:→ eric61420:、老闆付出的訓練人事成本、老闆因你離職所受的損害 10/15 23:40
13F:→ minuscat:了解 因為雇主有另外主張說需要額外工作一個月 10/15 23:54
14F:→ minuscat:就只需要付兩萬元違約金 因此我對無故這條契約的意義 10/15 23:56
15F:→ minuscat:不慎了解@@" 10/15 23:56
16F:推 phantomli:違約金1.的部分違反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而不利於勞工, 10/16 09:44
17F:→ phantomli:屬於無效約款。2.的部分,主要在保障雇主的「期待利益」 10/16 09:45
18F:→ phantomli:也就是說,在所定期間內雇主不用再另外找人、訓練新人的 10/16 09:45
19F:→ phantomli:時間勞費等,這部分縱無教育訓練支出,也會受到保障,只 10/16 09:46
20F:→ phantomli:是違約金之高低訂定是否妥當的問題(有損失那麼多嗎), 10/16 09:47
21F:→ phantomli:所以原PO就此部分要有無法全身而退的心理準備,到時可如 10/16 09:48
22F:→ phantomli:d大所言,主張民法252條酌減請求權。(另外謝m大提供該 10/16 09:49
23F:→ phantomli:富有指標意義的判決~) 10/16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