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uscat (平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关於提前离职之违约金
时间Sat Oct 15 23:17:39 2011
事实经过:
日前与5/1到职於新公司 与公司签两年的合约
但是由於日前家庭变故 需要提早离职 已经提早告知雇主
之前在签约的时候
关於违约金以下有两点
1.契约期未满,如欲终止契约,须依离职预先预告之规定,於离职前四周提出申请
并须赔偿违约金新台币两万元整
2.契约期未满,如无故离职,须赔偿新台币两万五千元整.
今天与雇主询问可否於11月1号离职 已经於10天前告知雇主
雇主表示这是同时违反这两条 必须罚四万五千元整
并且说会以民事求偿一切无故离职之损失
问题:
但是已经爬过文表示到职不满一年 仅须十天前告知
而且也并非无故离职
请问雇主这样的求偿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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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5.50.195
1F:推 depravity:你私人的因素对雇主来说就是"无故" = = 10/15 23:29
2F:→ depravity:另外提前告知条款无效部分不影响违约金无效部分 10/15 23:30
3F:→ depravity:不过当你被再求偿所谓"一切损失"时可主张民250第2项 10/15 23:32
4F:→ depravity:若不甘直接给可等对方求偿时主张民252顶多多输裁判费1K 10/15 23:33
5F:推 eric61420:不过如果原po的雇主并未付出一定的教育训练成本,是否就 10/15 23:34
6F:→ eric61420:不符合学说上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必要性? 10/15 23:35
7F:→ eric61420:毕竟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审查在实务判决上也多有采纳 10/15 23:36
8F:→ minuscat:感谢楼上两位回答m(_ _)m 针对以上我比较好奇的是"无故" 10/15 23:37
9F:推 eric61420:如最高96台上1396号判决即有提及。 10/15 23:38
10F:→ minuscat:是否这条契约 提前离职的原因都会被雇主主张为"无故" 10/15 23:39
11F:→ eric61420:我是觉得,你到底有没有故并非重点,重点在你的工作性质 10/15 23:40
12F:→ eric61420:、老板付出的训练人事成本、老板因你离职所受的损害 10/15 23:40
13F:→ minuscat:了解 因为雇主有另外主张说需要额外工作一个月 10/15 23:54
14F:→ minuscat:就只需要付两万元违约金 因此我对无故这条契约的意义 10/15 23:56
15F:→ minuscat:不慎了解@@" 10/15 23:56
16F:推 phantomli:违约金1.的部分违反劳基法所定最低标准,而不利於劳工, 10/16 09:44
17F:→ phantomli:属於无效约款。2.的部分,主要在保障雇主的「期待利益」 10/16 09:45
18F:→ phantomli:也就是说,在所定期间内雇主不用再另外找人、训练新人的 10/16 09:45
19F:→ phantomli:时间劳费等,这部分纵无教育训练支出,也会受到保障,只 10/16 09:46
20F:→ phantomli:是违约金之高低订定是否妥当的问题(有损失那麽多吗), 10/16 09:47
21F:→ phantomli:所以原PO就此部分要有无法全身而退的心理准备,到时可如 10/16 09:48
22F:→ phantomli:d大所言,主张民法252条酌减请求权。(另外谢m大提供该 10/16 09:49
23F:→ phantomli:富有指标意义的判决~) 10/16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