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aiauaia (曜曜)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婚姻] 離婚後小孩探視問題
時間Sat Oct 15 09:31:36 2011
想請教一下
我有個乾妹,8月底離婚,有個小孩已經國小二年級了
在離婚之前,分居了約5-6年左右,等於小孩幾歲大的時候就回娘家了
因為卡在小孩問題,所以一直沒有離婚,乾妹在今年時終於受不了
因為男方積欠債務,結果債主一直來騷擾女方,加上男方已有數年沒工作
向家人提出想提婚,但是老人家就是想要孫子,後來一直拖
拖到8月,女方直接向男方提出,男方很乾脆的答應了
但是有幾個附帶條件:
1. 小孩不得改姓
2. 扶養權為女方,男方有探視權,不得侵害權益也不得阻擾
3. 女方不得無故消失(因為怕小孩被帶走一走了之)
因為離婚時候,是我陪女方去辦理的,男方很乾脆的蓋章就離開
當天離婚晚上,男方的部落格本來是沒什麼的,結果離婚當天晚上
馬上出現男方跟另外一個女人親密合照....,讓女方看了心更寒
現在兩方有談好只要是假日,男方在不妨礙小孩讀書的情況下
提前告知都可以把小孩帶回去,因為男方也不想要小孩,也不想拿出錢來
又想要凹女方,所以才把扶養權給女方,也註明不准改姓
事情過到這已經有一段時日,上周男方寄了存證信函給女方
上面寫著因為女方不配合讓他們無法執行探視權利....
其實,對方是亂寫,因為8月底到現在已經有好幾周了,只有來二周而已
第一周到家裡要把小孩帶出去,因為小孩從3歲左右就沒看過爸爸
爸爸這幾年也沒有去看過小孩任何一眼....,就這樣要帶小孩直接走,小孩就開始哭鬧
第二次也是同樣情況,結果男方惱羞成怒就寄了存證信函
今天知道這件事情我有提出幾點建議給女方
1. 也寄存證信函過去,上面註明有對方牽扯到誣告,如執意如此可進入法律程序
2. 為了避免男方權益有所謂的受損,只要男方想接小孩,不以在女方家為主
改為警察局碰面,以免有爭議
3. 請社福中心也出面了解情況,讓事實反映出來
不知道我這樣提出建議是不是有不妥的地方,請大家幫忙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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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10.227
1F:→ yuusnow:1.沒有誣告問題 2.在哪裡都一樣,問題是小孩不肯走 10/15 18:44
2F:→ yuusnow:3.這跟社工沒關係...... 這種存證信函當成廢紙就可以了 10/15 18:45
3F:→ yuusnow:老實說,約定不可改姓有沒有違背善良風俗也不一定 10/15 18:46
4F:→ yuusnow:就算真的違約又怎樣~~ 又沒說違約有什麼賠償 10/15 18:46
5F:→ yuusnow:這種內容的存證信函,拿去墊泡麵吧。 10/15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