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被朋友賣仿貨:(((
時間Sat Oct 8 00:52:34 2011
※ 引述《ggch (守護者)》之銘言:
: 不好意思,順便問一下
: 上二篇文中,皆有版友說此種是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構成要件:
1.施用詐術
2.使人陷於錯誤
3.為財產處分(減少整體財產)
4.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取財或得利
: 但就算把仿冒品佯稱為正品販售
^^^^^^^^^^^^^^^^^^^^^^「施用詐術」跟「意圖不法所有」都在這裡~
: 以那種與正品有段落差的價錢販出
^^^^「財產處分」&本罪既遂在這裡~
至於價錢有落差,但還是賣出去,
這裡就可能有「陷於錯誤」跟「明知而買」二種可能~
: 也不會人陷於錯誤吧?再說用仿冒品的價錢買到買冒品,損害為何?
^^^^^^^^^^^^^^^^^^除非是「買受人明知」而於貨物之真偽無錯誤認識,
否則不能用「你應該知道」作為並無陷入錯誤的認定。
學說對於「限於錯誤」,一般認為「只要被害人對於詐術內容相信『有可能』為真」
有這樣被誤導的情況,即便有所懷疑,但在「將信將疑」的情況下,
仍屬於陷於錯誤。
(但有少數學者提出「被害人理論」,認為被害人若有所懷疑,可透過市場行情調查
等手段達到自我保護,有所懷疑卻未查證,如此則屬於可歸責於被害人自己而陷於
錯誤,則毋須國家動用刑罰手段處罰行為人之必要~)
(簡單講:自己不求證,被騙怪我嘍~)
但實務仍採一般見解(印象中上訴審還沒有採被害人理論的判決,仍在學說階段)。
綜上所述,被告在這種案件中其實非常不利,
除非被害人說:「對,我知道,我買的是假貨。」
才會少這個構成要件而不成立本罪。
(但他都提告了,可能嗎~)
: 純粹是商標法的問題不是嗎?
賣仿冒品一定有商標法的問題,
但用假貨當真貨賣,就是刑法詐欺罪要處理的問題了。
補充部分:
用「遠低於正貨的價錢(即相當於仿貨的市價)」買到「仿貨」,
有無陷於錯誤,上面已討論過,茲不贅述,
這裡重點放在有無「財產上損害」。
對於「與市價相當」,實務是以「欠缺不法意圖」來做處理。他的想法很簡單,
雖然用名實不符的手段誆人(例如以假錶充真錶、或稱巨星登場不加價等),
由於行為人是以一般市價出售,所以沒有多賺的不法意圖,不涉犯詐欺罪。
相對於實務的處理,有學說認為它混淆了「財產損害」的客觀要件與「不法意圖」
的主觀要件。他的想法也很簡單:出賣人用詐術欺罔的手段,獲取到了用誠實方法
所無法獲取的利益(講實話就沒人買,或賣不了那麼多,這個不法的利益就是被害
人的財產損失(他如果知道就不會買,錢是白花的)。
這裡的差異在「得到的給付,跟原先預期的不同」應該在哪裡做處理。
這部分的區辨,其實很不明確,就我個人的觀察,實務多會在主、客觀要件之間,
綜合判斷「不法意圖」、「財產損失」,似乎有則全有,無則全無,
少見涇渭分明之裁判(如果有誰知道說理清晰的判決麻煩提供一下字號~thx)
至於說到北院98易3616決,剛查了一下,這件講到「售價」的部分,
是針對被告辯稱:「由網路上買得本案包包後,並不知道是仿冒品...」
所做的「具有主觀犯意」的認定說明,其理由:
1.商品外觀、配件品質差異甚大,而LV在國內很有名。
2.被告經營網路拍賣販售,有相當買賣商品經驗。
3.購入售價顯低於正貨市價。
綜上,法官認為被告說他不知道,是不可能的!
這裡只說明賣仿品的主觀犯意部分,
沒有涉及「陷於錯誤」的處理說明。
詐欺罪其實蠻難的,不敢說自己很厲害,
只是一點想法提供,彼此交流意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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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52.13
1F:推 ggch:感謝您的解說,讓我醐醍灌頂! 10/08 07:44
2F:→ ggch:但"陷於錯誤"的部分呢?買家還是"以仿冒品的價錢"買到"仿冒物" 10/08 07:45
3F:→ ggch:不是嗎?(總體財產似乎沒有減少) 10/08 07:45
4F:→ ggch:因為我還沒有檢索到類似案例構成詐欺罪的 10/08 07:46
5F:→ ggch:所以才會有此疑惑(可能也是沒檢索很多@@) 10/08 07:46
6F:→ ggch:如果您有時間,再忙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10/08 07:46
7F:推 ggch:我有檢索到了 台北地院98,易,3616 10/08 07:49
8F:→ ggch:但還是對"損害"在哪有點疑惑@@" 10/08 07:49
9F:推 ggch:因為上開案例是以"真品"的價錢賣仿冒品 且有"保證"為真品 10/08 07:50
10F:→ ggch:而本案例是以"仿冒品"的價錢賣出"仿冒品" 10/08 07:51
自己的推文有點前文不搭後語,稍微修一下變完整段落。
為方便閱讀計,併在前文後,以免造成板面混亂。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1.132.149 (10/08 12:10)
11F:→ ggch:謝謝,感謝您的指教! 10/09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