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被朋友卖仿货:(((
时间Sat Oct 8 00:52:34 2011
※ 引述《ggch (守护者)》之铭言:
: 不好意思,顺便问一下
: 上二篇文中,皆有版友说此种是构成诈欺罪
诈欺罪构成要件:
1.施用诈术
2.使人陷於错误
3.为财产处分(减少整体财产)
4.基於不法所有意图取财或得利
: 但就算把仿冒品佯称为正品贩售
^^^^^^^^^^^^^^^^^^^^^^「施用诈术」跟「意图不法所有」都在这里~
: 以那种与正品有段落差的价钱贩出
^^^^「财产处分」&本罪既遂在这里~
至於价钱有落差,但还是卖出去,
这里就可能有「陷於错误」跟「明知而买」二种可能~
: 也不会人陷於错误吧?再说用仿冒品的价钱买到买冒品,损害为何?
^^^^^^^^^^^^^^^^^^除非是「买受人明知」而於货物之真伪无错误认识,
否则不能用「你应该知道」作为并无陷入错误的认定。
学说对於「限於错误」,一般认为「只要被害人对於诈术内容相信『有可能』为真」
有这样被误导的情况,即便有所怀疑,但在「将信将疑」的情况下,
仍属於陷於错误。
(但有少数学者提出「被害人理论」,认为被害人若有所怀疑,可透过市场行情调查
等手段达到自我保护,有所怀疑却未查证,如此则属於可归责於被害人自己而陷於
错误,则毋须国家动用刑罚手段处罚行为人之必要~)
(简单讲:自己不求证,被骗怪我喽~)
但实务仍采一般见解(印象中上诉审还没有采被害人理论的判决,仍在学说阶段)。
综上所述,被告在这种案件中其实非常不利,
除非被害人说:「对,我知道,我买的是假货。」
才会少这个构成要件而不成立本罪。
(但他都提告了,可能吗~)
: 纯粹是商标法的问题不是吗?
卖仿冒品一定有商标法的问题,
但用假货当真货卖,就是刑法诈欺罪要处理的问题了。
补充部分:
用「远低於正货的价钱(即相当於仿货的市价)」买到「仿货」,
有无陷於错误,上面已讨论过,兹不赘述,
这里重点放在有无「财产上损害」。
对於「与市价相当」,实务是以「欠缺不法意图」来做处理。他的想法很简单,
虽然用名实不符的手段诓人(例如以假表充真表、或称巨星登场不加价等),
由於行为人是以一般市价出售,所以没有多赚的不法意图,不涉犯诈欺罪。
相对於实务的处理,有学说认为它混淆了「财产损害」的客观要件与「不法意图」
的主观要件。他的想法也很简单:出卖人用诈术欺罔的手段,获取到了用诚实方法
所无法获取的利益(讲实话就没人买,或卖不了那麽多,这个不法的利益就是被害
人的财产损失(他如果知道就不会买,钱是白花的)。
这里的差异在「得到的给付,跟原先预期的不同」应该在哪里做处理。
这部分的区辨,其实很不明确,就我个人的观察,实务多会在主、客观要件之间,
综合判断「不法意图」、「财产损失」,似乎有则全有,无则全无,
少见泾渭分明之裁判(如果有谁知道说理清晰的判决麻烦提供一下字号~thx)
至於说到北院98易3616决,刚查了一下,这件讲到「售价」的部分,
是针对被告辩称:「由网路上买得本案包包後,并不知道是仿冒品...」
所做的「具有主观犯意」的认定说明,其理由:
1.商品外观、配件品质差异甚大,而LV在国内很有名。
2.被告经营网路拍卖贩售,有相当买卖商品经验。
3.购入售价显低於正货市价。
综上,法官认为被告说他不知道,是不可能的!
这里只说明卖仿品的主观犯意部分,
没有涉及「陷於错误」的处理说明。
诈欺罪其实蛮难的,不敢说自己很厉害,
只是一点想法提供,彼此交流意见而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1.152.13
1F:推 ggch:感谢您的解说,让我醐醍灌顶! 10/08 07:44
2F:→ ggch:但"陷於错误"的部分呢?买家还是"以仿冒品的价钱"买到"仿冒物" 10/08 07:45
3F:→ ggch:不是吗?(总体财产似乎没有减少) 10/08 07:45
4F:→ ggch:因为我还没有检索到类似案例构成诈欺罪的 10/08 07:46
5F:→ ggch:所以才会有此疑惑(可能也是没检索很多@@) 10/08 07:46
6F:→ ggch:如果您有时间,再忙烦帮我解惑一下 感谢 10/08 07:46
7F:推 ggch:我有检索到了 台北地院98,易,3616 10/08 07:49
8F:→ ggch:但还是对"损害"在哪有点疑惑@@" 10/08 07:49
9F:推 ggch:因为上开案例是以"真品"的价钱卖仿冒品 且有"保证"为真品 10/08 07:50
10F:→ ggch:而本案例是以"仿冒品"的价钱卖出"仿冒品" 10/08 07:51
自己的推文有点前文不搭後语,稍微修一下变完整段落。
为方便阅读计,并在前文後,以免造成板面混乱。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175.181.132.149 (10/08 12:10)
11F:→ ggch:谢谢,感谢您的指教! 10/09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