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e999 (噢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土地法第43條適用問題
時間Thu Oct 6 17:33:56 2011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EZNN643 ]
作者: amose999 (噢 )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土地法第43條適用問題
時間: Thu Oct 6 17:32:51 2011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而若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時 係霸占土地在過戶到自己名下
等到繼承人發生繼承關係時 是否仍有土地法第43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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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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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77.110
1F:→ phantomli:所謂絕對效力,是指善意受讓的情況,繼承並無善意受讓之 10/06 17:46
2F:→ phantomli:適用。 10/06 17:46
3F:推 leochang:"善意受讓"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創...繼承非交易 10/06 23:49
4F:→ alawyer:上面二位大大的意思是,繼承沒有土地法第43條的適用。 10/07 01:00
5F:推 phantomli:應該這麼說,因登記而產生的公示外觀,使信賴登記之善意 10/07 10:39
6F:→ phantomli:第三人(於民法第759之1增訂前)受有本法之善意信賴保護 10/07 10:41
7F:→ phantomli:。而自民法759之1明定「法律行為」始有受保護之立法意旨 10/07 12:08
8F:→ phantomli:也可推知「繼承」不在善意受讓之列(無保護必要)。 10/07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