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e999 (噢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土地法第43条适用问题
时间Thu Oct 6 17:33:56 2011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EZNN643 ]
作者: amose999 (噢 )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土地法第43条适用问题
时间: Thu Oct 6 17:32:51 2011
土地法第43条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
而若被继承人取得土地时 系霸占土地在过户到自己名下
等到继承人发生继承关系时 是否仍有土地法第43条适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77.110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77.110
1F:→ phantomli:所谓绝对效力,是指善意受让的情况,继承并无善意受让之 10/06 17:46
2F:→ phantomli:适用。 10/06 17:46
3F:推 leochang:"善意受让"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创...继承非交易 10/06 23:49
4F:→ alawyer:上面二位大大的意思是,继承没有土地法第43条的适用。 10/07 01:00
5F:推 phantomli:应该这麽说,因登记而产生的公示外观,使信赖登记之善意 10/07 10:39
6F:→ phantomli:第三人(於民法第759之1增订前)受有本法之善意信赖保护 10/07 10:41
7F:→ phantomli:。而自民法759之1明定「法律行为」始有受保护之立法意旨 10/07 12:08
8F:→ phantomli:也可推知「继承」不在善意受让之列(无保护必要)。 10/07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