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405303 (暱稱就我學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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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刑法354 - 毀損器物罪
時間Sat Oct 1 03:07:23 2011
[事實經過:]
汽機車遭到惡作劇,但是不至於到不堪使用之地步。請問該當何解?
例如被人洩氣(輪胎放氣)、在車門上塗鴉。
但是放氣,可以用充氣機再將之充飽。而車門上塗鴉,並非在玻璃上,所以車輛還能
使用,還可以看前方。而車門也沒有損壞。
[問題:]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那麼,未達到不堪使用的標準,是否對方沒有刑責?
民法的侵權行為我已讀過,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權益,但僅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基於未達不堪使用之標準,所以他只要賠償我損失費用即可,但是卻沒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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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9405303 來自: 61.58.161.66 (10/01 03:19)
1F:推 Lan1982:可能...強制罪?不然頂多回復原狀...是說若一直放氣-->等你 10/01 03:49
2F:→ Lan1982:要使用到就馬上幫你灌飽-->沒事又放氣...這樣循環該怎麼辦 10/01 03:50
3F:→ Lan1982:就像財產放在那 有人沒事經過就摸一下碰一下 東西沒壞那.. 10/01 03:52
4F:推 amose999:如果抓到人 可以告看看 畢竟這學說實務有分歧 10/01 09:37
5F:推 CrazyMarc:這種輕微案件,光應訊過程就是懲罰XD成不成罪其實不重要 10/01 12:07
6F:→ CrazyMarc:正常人被告都有沈重心理壓力,比判個罰金還要折磨人 10/01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