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9405303 (昵称就我学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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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刑法354 - 毁损器物罪
时间Sat Oct 1 03:07:23 2011
[事实经过:]
汽机车遭到恶作剧,但是不至於到不堪使用之地步。请问该当何解?
例如被人泄气(轮胎放气)、在车门上涂鸦。
但是放气,可以用充气机再将之充饱。而车门上涂鸦,并非在玻璃上,所以车辆还能
使用,还可以看前方。而车门也没有损坏。
[问题:]
【刑法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那麽,未达到不堪使用的标准,是否对方没有刑责?
民法的侵权行为我已读过,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权益,但仅只有民事赔偿责任。
基於未达不堪使用之标准,所以他只要赔偿我损失费用即可,但是却没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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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161.66
※ 编辑: s9405303 来自: 61.58.161.66 (10/01 03:19)
1F:推 Lan1982:可能...强制罪?不然顶多回复原状...是说若一直放气-->等你 10/01 03:49
2F:→ Lan1982:要使用到就马上帮你灌饱-->没事又放气...这样循环该怎麽办 10/01 03:50
3F:→ Lan1982:就像财产放在那 有人没事经过就摸一下碰一下 东西没坏那.. 10/01 03:52
4F:推 amose999:如果抓到人 可以告看看 毕竟这学说实务有分歧 10/01 09:37
5F:推 CrazyMarc:这种轻微案件,光应讯过程就是惩罚XD成不成罪其实不重要 10/01 12:07
6F:→ CrazyMarc:正常人被告都有沈重心理压力,比判个罚金还要折磨人 10/01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