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合約] 押金不退還,請教法律問題
時間Sat Oct 1 00:44:26 2011
※ 引述《billchou (\很不錯)》之銘言:
: 今天跟房東解約,因為之前有跟房東鬧得不愉快,
: 解約時,還和和氣氣的,
: 看到房東上樓拿錢包,一同就把合約解除(簽名),
: 合約內容: 書局版
: 加入兩條文,
: 一.房客需提前兩個月告知房東,方可解約。
: 二.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追加訂金一萬四千元整,
: 解約時,乙方收回訂金全數。
: 後來在講如何補貼他水電費的事情,結果敝女友就出言酸他。
: 起口角後,房東竟然拿我之前遲交房租(月結)的事情,還有剛剛第一條壓我,
: 直接不給我們押金,請我們離開。而為何有解約的意圖,是因為某次爭執之後,
: 他問我(簡訊),房租已經x天未交,麻煩告訴我你會住到何時?
: 我回他(口頭上),就這個月底,那到時候再退還我定金。
: 他回我(口頭上),可以。
^^^^^^^^^^^^^^^^^^^^重點跟問題都在這邊!
就像斯斯有二種,解約也有二種:
1.一方違約,他方之單獨解約權,及
2.雙方同意的合意解約。
本件是屬於房東跟房客二造都同意解約的「合意解約」,
所以房客應該將租賃物交還房東,房東應將水電瓦斯等結算後將押金退還房客。
然而,這是法律上的規定,在理想狀態,這些事情都是可以被證明且自動履行的。
問題在於:口頭說說,雖然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因合致而成立,
但對方事後反悔,怎麼辦呢?
不怎麼辦,只能想辦法證明,不然就只好當作沒這件事發生過。
本件特約第一條,非不能以嗣後另行約定、以雙方同意變更內容,
也就是說,即使房客不到二個月前告知,只要房東同意,
是可以不用受這條拘束的。
至於積欠房租,未達法定解除的程度,
或雖已達可解約之程度,但房東未有行使解除權的意思,
契約都還是有效存在,沒有違約金需要支付。
所以房東要靠夭你之前遲交租金,是可以的,因為你履約上可非難,
但要用這個扣違約金,是不行的!
一來,這次解約是雙方同意(但你要證明它),
再者,遲交也並非欠租不交,連解除權都還沒發生。
綜上,原PO能證明該證明的事情,錢是可以拿回來的,
不過建議這件是你自己好好處理就好,
多一張無端生事的嘴,對於解決事情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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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255.107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1.255.107 (10/01 00:49)
1F:推 billchou:感謝,只是剛剛被悶這一棍,完全回不了。 10/01 00:56
2F:→ billchou:房東還嗆我是學生,他常簽契約之類的。 10/01 00:57
3F:→ phantomli:常簽不一定簽對,契約跟彩券都一樣~ 10/01 01:24
4F:→ Iolaus:我還被嗆過:「租賃契約是請法官幫忙擬的」ㄌㄟ~ 10/01 14:42
5F:推 hcya:對付惡房東,尤其是「常簽契約」的房東最好的方法,去檢舉他 10/01 21:14
6F:→ hcya:逃漏租金所得稅、以及該書面契約的印花稅XD 10/01 21:15
7F:→ sindyevil:如果可以證明房東[可以],那他會說可以解約但需付違約金 10/04 11:18
8F:→ sindyevil:金下,勝負難定喔~ 10/04 11:18
9F:→ phantomli:恩,原PO要做的是證明來文說的:房東同意解約且退押金~ 10/0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