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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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何謂「自由心證」~
時間Wed Sep 28 23:32:16 2011
借這篇文章來淺談何謂「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自由心證原則)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證據分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做為證據的能力(夠不夠格進到法院);
所謂證明力,是指對於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到底是不是你幹的)。
而所謂的「自由心證」,就是針對證據的「證明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發揮實體之「真實發現」及「職權原則」(法官的工作在於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之機能,對於證據的實體價值,委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原則去判斷。
在實際審判中,「人證」的證詞,可能會出現前後不同,或數被告間彼此歧異的證詞
,此種情形,事實審法院都應該本於自由心證原則,就彼此相異之證據間,斟酌一切
情形,其證明力之高低為認定:到底是警詢初供可信,還是到庭陳述可採?不可逕以
供證時間遠近,為證據力強弱之區別(參見最高法院
47台上1578例、
29上795例)。
而為了避免法官恣意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本法第288條之2設有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明訂:「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
當機會」
然所謂自由心證,有那麼自由嗎?其實仍受有「
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的限制。
(本法第155條第1項、最高法院
53台上2067例)
所謂「
經驗法則」係指「
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
理之所無,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最高法院
28上2595例、
31上1312例)。另「證據
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
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疑竇時,則遽難採為判決之基礎。」(
48台上47
5例)。
所謂「
論理法則」,係指
理則上當然之法則,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
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意見任意主張。(最高法院
96台上785決)
自由心證原則,每因「自由」二字而被社會批評,所以在92年修法的時候,參考德國
刑事訴訟法第261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2067號及
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
例之見解,將實務運行多年的這二條隱藏界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給明
文列入,並於修法理由中說明。
但自由心證原則有二個例外:
一、
被告之自白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訂有明
文。這就意味被告自白的證明力,已由立法者所限制,不管法官怎麼認定,都不
能單憑此點,就達到有罪確信的心證,屬於法定證據原則的表徵。
二、
審判筆錄
按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轉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47條訂有明文。所以
,該審判筆錄具有百分之百的證明力,不容法院再以自由心證去判斷。
(以上部分參考資料節自林俊益老師的刑事訴訟法概論(下))
所以,其實自由心證並不自由,
請大家以後不要再罵他了~(要罵,罵法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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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0.114.105 (09/28 23:36)
1F:推 Lan1982:推~有助益的文章 唉~怎麼說 法官有時滿可憐的 畢竟也是人 09/29 03:00
2F:→ Lan1982:也有情感 賦予使命不扮黑臉誰扮?只是有時是他們把自己弄黑 09/29 03:02
3F:推 guanquan:補充一下,自由心證的例外應該是法定證據主義之規定。 09/30 00:03
4F:→ phantomli:謝g大幫補充~ 09/30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