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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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何谓「自由心证」~
时间Wed Sep 28 23:32:16 2011
借这篇文章来浅谈何谓「自由心证」~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
则。
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证据分为「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所谓证据能力,是指做为证据的能力(够不够格进到法院);
所谓证明力,是指对於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到底是不是你干的)。
而所谓的「自由心证」,就是针对证据的「证明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发挥实体之「真实发现」及「职权原则」(法官的工作在於认定
事实、适用法律)之机能,对於证据的实体价值,委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去判断。
在实际审判中,「人证」的证词,可能会出现前後不同,或数被告间彼此歧异的证词
,此种情形,事实审法院都应该本於自由心证原则,就彼此相异之证据间,斟酌一切
情形,其证明力之高低为认定:到底是警询初供可信,还是到庭陈述可采?不可迳以
供证时间远近,为证据力强弱之区别(参见最高法院
47台上1578例、
29上795例)。
而为了避免法官恣意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本法第288条之2设有酌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之
精神,明订:「法院应予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以辩论证据证明力之适
当机会」
然所谓自由心证,有那麽自由吗?其实仍受有「
经验法则」及「
论理法则」的限制。
(本法第155条第1项、最高法院
53台上2067例)
所谓「
经验法则」系指「
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经验所得之定则,按诸通常经验,并非事
理之所无,并非个人主观之推测」(最高法院
28上2595例、
31上1312例)。另「证据
之证明力,固属於法院判断之自由,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如证据之本身依照吾人日
常生活经验所得之定则观察,尚非无疑窦时,则遽难采为判决之基础。」(
48台上47
5例)。
所谓「
论理法则」,系指
理则上当然之法则,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之理论上定律,
具有客观性,非许由当事人依其主观意见任意主张。(最高法院
96台上785决)
自由心证原则,每因「自由」二字而被社会批评,所以在92年修法的时候,参考德国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之规定,及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2067号及
44年台上字第702号判
例之见解,将实务运行多年的这二条隐藏界线(「经验法则」、「论理法则」)给明
文列入,并於修法理由中说明。
但自由心证原则有二个例外:
一、
被告之自白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订有明
文。这就意味被告自白的证明力,已由立法者所限制,不管法官怎麽认定,都不
能单凭此点,就达到有罪确信的心证,属於法定证据原则的表徵。
二、
审判笔录
按审判期日之诉讼程序,转以审判笔录为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订有明文。所以
,该审判笔录具有百分之百的证明力,不容法院再以自由心证去判断。
(以上部分参考资料节自林俊益老师的刑事诉讼法概论(下))
所以,其实自由心证并不自由,
请大家以後不要再骂他了~(要骂,骂法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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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0.114.105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175.180.114.105 (09/28 23:36)
1F:推 Lan1982:推~有助益的文章 唉~怎麽说 法官有时满可怜的 毕竟也是人 09/29 03:00
2F:→ Lan1982:也有情感 赋予使命不扮黑脸谁扮?只是有时是他们把自己弄黑 09/29 03:02
3F:推 guanquan:补充一下,自由心证的例外应该是法定证据主义之规定。 09/30 00:03
4F:→ phantomli:谢g大帮补充~ 09/30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