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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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新聞] 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時間Mon Sep 12 08:20:50 2011
【裁判字號】 100,交聲,2227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魏辰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
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RF-106 號重型機車(下
稱本件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路3 號前(下稱本
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
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
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後,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於100 年6 月14日(應係13日之誤)晚上
約11點在新北市三重區○○○路與重新路之天台KTV (下稱
本件KTV )唱歌,當天因有喝酒,所以準備將摩托車交給其
未喝酒的女友駕駛,當時車子停於停車格內,其女友難以牽
出,所以其把摩托車牽出來外面約5 至6 公尺處交由其女友
駕駛,車子一直是在道路的白線內且並無駕駛,後來警員要
求其酒測,因其認為並無駕駛交通工具,何需酒測,爰提出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
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
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
前段(裁決書漏載前段)、第67條第2 項(裁決書漏載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
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確規定。而所謂「
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92條第1 項規定所
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是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有上開違規情形,當有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
駛本件機車行經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警員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
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
處罰鍰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情,有舉發單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100 年6 月24日北監蘆
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 紙
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
、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
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 至6 公尺遠之行
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又異議人自承於案發前1
小時(99年6 月13日23時許)在本件KTV 有喝酒,則其於離
開本件KTV 後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自屬酒後駕車之行為,
亦無疑義。從而,異議人於本件酒後駕車時經警發覺而拒絕
警方對其實施酒測之行為,當屬拒絕酒測之行為,洵堪認定
。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本件機車行經在本件路段,確有「汽
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原處分
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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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57.145
1F:推 phantomli:謝C大提供判決字號及原文。 09/12 09:08
2F:推 Gi8:姑且不論案件事實,我覺得駕駛機車的解釋並不合理. 09/12 10:05
3F:→ phantomli:是不合理阿~法律結果的推導,都應該遵守三段論的順序, 09/12 10:29
4F:→ phantomli:但事實上,不少實務判決都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想判有罪 09/12 10:31
5F:→ phantomli:、要賠或是駁回,先有主文才有理由,我聽到時也很傻眼, 09/12 10:32
6F:→ phantomli:在建立退場機制前,就只能請個案當事人一件件的信賴審級 09/12 10:34
7F:→ phantomli:救濟制度維護權利了。(無奈~) 09/12 10:34
8F:→ Gi8:講好聽點就是我國法院注重"法秩序維護"而非"法律解釋與適用"XD 09/12 10:40
9F:推 tks9527:怎麼沒人罵警察呢... 09/12 11:22
10F:→ tks9527:這種案件警察本來就不應該開單了,要不然人行道怎麼停機車 09/12 11:22
11F:→ tks9527:用牽的也算在人行道上駕駛嗎? 09/12 11:23
12F:→ Gi8:因為警察都直接開單然後叫你自己去申訴.. 09/12 11:29
13F:推 h210045:所以以後只要牽車都要戴安全帽了。拖吊人員也是。不然會被 09/12 11:44
14F:→ h210045:罰。也不能叫小朋友牽車。不然會被罰無照駕駛 09/12 11:44
15F:→ Jobslg:我只想提醒一下,該人被罰六萬是因為「拒絕酒測」,而非酒駕 09/12 21:17
16F:推 Gi8:如果該人沒有駕駛機車,那麼警察就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接受酒測, 09/12 21:41
17F:→ Gi8:就好比警察不能要求行人接受酒測. 09/12 21:43
18F:推 cawba:很標準的恐龍法官 做這個判決之後 全台灣人行道上的停車格都 09/12 22:17
19F:→ cawba:應該依法劃掉了 因為交通部在誘使人違反交通規則 XD 09/12 22:18
20F:推 ChrisBear:重點是判決中沒寫清楚怎樣牽車 人座在上面用腳滑動 09/13 03:10
21F:→ ChrisBear:才屬於條文的以人力行使 如果單純用手徒步牽動則非屬之 09/13 03:11
22F:推 cawba:我覺得法官的想法可不管你你是用簽的 還是滑的 即使你用LP推 09/13 07:33
23F:→ cawba:動都是人力行駛 這個法官一是沒騎過車 二是被機車族挑釁過 09/13 07:36
24F:→ cawba:所以現在借題發揮 要把機車族的消滅吧 XDDD 09/13 07:37
25F:推 lovelyshu:我老公對這判決的感想是:如果喝酒後牽車也要算騎乘機車 09/13 09:43
26F:→ lovelyshu:開罰,既然騎也罰牽也罰、那就酒駕上路算了 09/13 09:44
27F:→ lovelyshu:(這是這種判決會給社會帶來的後果) 09/13 09:44
28F:推 SMSGoldxFive:判決書不是很明確= = 法官這樣的說明不太讓人信服 09/13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