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转录][新闻] 酒後牵机车 也算酒驾
时间Mon Sep 12 08:20:50 2011
【裁判字号】 100,交声,2227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条例声异
【裁判全文】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声字第2227号
原处分机关 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芦洲监理站
异 议 人
即受处分人 魏辰宏
上列异议人即受处分人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对於
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芦洲监理站於民国100 年6 月24日
所为之北监芦字第裁46-C00000000号裁决处分,声明异议,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异议驳回。
理 由
一、原处分意旨略以:异议人即受处分人魏辰宏於民国100 年6
月14日0 时0 分许,驾驶车牌号码FRF-106 号重型机车(下
称本件机车),行经新北市三重区○○○路3 号前(下称本
件路段),因有「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之违规行
为,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执勤员警当场
掣单举发,并经原处分机关查证後,认违规属实,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 项之规定,裁处罚锾新台币(
下同)6 万元、吊销驾驶执照,3 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等
语。
二、异议意旨略以:其於100 年6 月14日(应系13日之误)晚上
约11点在新北市三重区○○○路与重新路之天台KTV (下称
本件KTV )唱歌,当天因有喝酒,所以准备将摩托车交给其
未喝酒的女友驾驶,当时车子停於停车格内,其女友难以牵
出,所以其把摩托车牵出来外面约5 至6 公尺处交由其女友
驾驶,车子一直是在道路的白线内且并无驾驶,後来警员要
求其酒测,因其认为并无驾驶交通工具,何需酒测,爰提出
声明异议,请求撤销原处分云云。
三、按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者,处6 万元罚
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该驾驶执照;汽车驾驶人
曾依同条例第35条第4 项前段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3 年
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 项
前段(裁决书漏载前段)、第67条第2 项(裁决书漏载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汽车驾驶人,因违反同条例及道路交
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时,吊销其持有各
级车类之驾驶执照,同条例第68条亦有明确规定。而所谓「
汽车」者,系指在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
驶之车辆(包括机器脚踏车),同条例第92条第1 项规定所
授权订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 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甚明
。是以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如有上开违规情形,当有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规定之适用。
四、经查:
(一)异议人即受处分人魏辰宏於100 年6 月14日0 时0 分许,驾
驶本件机车行经本件路段,因有「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
检定」之违规行为,经举发单位警员当场掣单举发,嗣经原
处分机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 项之规定,裁
处罚锾6 万元、吊销驾驶执照、3 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等
情,有举发单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号举发违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原处分机关100 年6 月24日北监芦
字第裁46-C00000000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决书各1 纸
附卷可稽,且为异议人所不否认,此部分事实堪先认定。
(二)异议人虽以前词置辩,惟所谓「驾驶机车」,系指驾驶机车
、使机车移动、行驶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电力、兽力
或其他方式,使机车在道路上行进,均属之(参照台湾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号交通事件裁定)。故异议人将本
件机车由停车格内牵出,并於道路上牵移5 至6 公尺远之行
为,已核属驾驶本件机车之行为。又异议人自承於案发前1
小时(99年6 月13日23时许)在本件KTV 有喝酒,则其於离
开本件KTV 後驾驶本件机车之行为,自属酒後驾车之行为,
亦无疑义。从而,异议人於本件酒後驾车时经警发觉而拒绝
警方对其实施酒测之行为,当属拒绝酒测之行为,洵堪认定
。
(三)综上所述,异议人驾驶本件机车行经在本件路段,确有「汽
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检定」之违规行为,原处分
机关据以裁罚,於法有据,异议人声明异议为无理由,应予
驳回。
据上论断,应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7条第2 项、道路交通
事件处理办法第18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彦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裁定,应於裁定送达後5 日内叙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状。
书记官 林文达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8 月 15 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5.57.145
1F:推 phantomli:谢C大提供判决字号及原文。 09/12 09:08
2F:推 Gi8:姑且不论案件事实,我觉得驾驶机车的解释并不合理. 09/12 10:05
3F:→ phantomli:是不合理阿~法律结果的推导,都应该遵守三段论的顺序, 09/12 10:29
4F:→ phantomli:但事实上,不少实务判决都是先有结论再找理由,想判有罪 09/12 10:31
5F:→ phantomli:、要赔或是驳回,先有主文才有理由,我听到时也很傻眼, 09/12 10:32
6F:→ phantomli:在建立退场机制前,就只能请个案当事人一件件的信赖审级 09/12 10:34
7F:→ phantomli:救济制度维护权利了。(无奈~) 09/12 10:34
8F:→ Gi8:讲好听点就是我国法院注重"法秩序维护"而非"法律解释与适用"XD 09/12 10:40
9F:推 tks9527:怎麽没人骂警察呢... 09/12 11:22
10F:→ tks9527:这种案件警察本来就不应该开单了,要不然人行道怎麽停机车 09/12 11:22
11F:→ tks9527:用牵的也算在人行道上驾驶吗? 09/12 11:23
12F:→ Gi8:因为警察都直接开单然後叫你自己去申诉.. 09/12 11:29
13F:推 h210045:所以以後只要牵车都要戴安全帽了。拖吊人员也是。不然会被 09/12 11:44
14F:→ h210045:罚。也不能叫小朋友牵车。不然会被罚无照驾驶 09/12 11:44
15F:→ Jobslg:我只想提醒一下,该人被罚六万是因为「拒绝酒测」,而非酒驾 09/12 21:17
16F:推 Gi8:如果该人没有驾驶机车,那麽警察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接受酒测, 09/12 21:41
17F:→ Gi8:就好比警察不能要求行人接受酒测. 09/12 21:43
18F:推 cawba:很标准的恐龙法官 做这个判决之後 全台湾人行道上的停车格都 09/12 22:17
19F:→ cawba:应该依法划掉了 因为交通部在诱使人违反交通规则 XD 09/12 22:18
20F:推 ChrisBear:重点是判决中没写清楚怎样牵车 人座在上面用脚滑动 09/13 03:10
21F:→ ChrisBear:才属於条文的以人力行使 如果单纯用手徒步牵动则非属之 09/13 03:11
22F:推 cawba:我觉得法官的想法可不管你你是用签的 还是滑的 即使你用LP推 09/13 07:33
23F:→ cawba:动都是人力行驶 这个法官一是没骑过车 二是被机车族挑衅过 09/13 07:36
24F:→ cawba:所以现在借题发挥 要把机车族的消灭吧 XDDD 09/13 07:37
25F:推 lovelyshu:我老公对这判决的感想是:如果喝酒後牵车也要算骑乘机车 09/13 09:43
26F:→ lovelyshu:开罚,既然骑也罚牵也罚、那就酒驾上路算了 09/13 09:44
27F:→ lovelyshu:(这是这种判决会给社会带来的後果) 09/13 09:44
28F:推 SMSGoldxFive:判决书不是很明确= = 法官这样的说明不太让人信服 09/13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