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life (i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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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詐騙案有辦法撤銷嗎!?
時間Wed Sep 7 12:26:16 2011
違背事實不實之陳述就是偽造,但要看是否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能決定是否有
不法之犯行。有造成他人權益之侵害,就有偽造文書之罪行。
建議若要反告對方當然最好的方式就是請律師
但無論是否能告的成,只能盡人事聽天命了,但若什麼都不做,自己的權益由誰維護
至於我提到的第3點是基於原PO因帳戶凍結已造成他人權益受損(如營業損失,名譽損害..等)
其次是告訴人濫用165的心態,165不是讓你這樣來找賣家(商家)用的
所以自己堅定的立場很重要
或是原PO可先行要求金融機關解除凍結,要求銀行出具法院的凍結命令,否則將對銀行要求
賠償(於凍結期間的損失及利息等),前提是要此官司你訴勝,才有機會求償
: 同意樓上
: 原波看來已經被告到慌了
: 我的建議是 至少要先想辦法把案子轉來住所地偵辦
: 免去烏龍案件的奔波
: 如果連這點都不先努力 只想罵警察跟司法制度 那 也只是淪為發洩情緒
: 我也知道制度很爛 但天助自助者 言盡於此瞜
: 偽證或偽造文書都不成立的理由是
: 偽證規範的是證人+具結的行為 在警局亂告人皆非
: 偽造文書規範的是有形偽造 亂告人非有形偽造 也無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適用
: 但你真的想討回來的話 又不是一定要走偽證或偽造文書的刑事路徑
: 努力想或許還有其他途徑可以彌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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