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請問這樣是詐騙嗎?
時間Thu Sep 1 13:37:04 2011
※ 引述《gcdeath (gcdeath)》之銘言:
: 後續處理後 我跟他要了公司完整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編號等資料
: 也跟他要求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 以下是他回覆我的內容
: 您好!
: 按中華民國之法令,申請公司核可即﹝僅﹞有一組公司統一編號,故本公司已於
: 2011-08-30 22:34:01 告知您,但不知您另所謂公司編號係為何?
: 至於您希望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係屬您的權益,本公司皆予以尊重,然調解時
: 而衍生時間延遲、委任律師出席、差旅等費用,將附帶於該次和解求償金額當中,希您知
: 悉。
: 露天會員topmoney001
: 接下來我應該怎麼做呢?
前文已說,這是重製行為無誤,你只能主張合理使用。
這件事,有二條路,「戰」或「和」。
要戰的話,等他來告,你就一路主張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
打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的辯護,或爭取緩起訴、緩刑結果。
讓一切由檢察官、法官決定。
錢也不用先給,等到被附民的時候,有判賠才給,無罪就免給。
(除非你隱瞞事實,不然我覺得機會蠻大的。)
(不過聲明在先,這有一點風險,最終決定權還是在院檢手上~)
要和的話,就談一個你出得起,他願意收的價碼,趕快搞定,不要再節外生枝。
調解目的在找人(調解委員)出來幫你談和解,走的是第二條路。
通常民事求償的金額,是在賠償損害之用,重點在受有多少損害。
出席時間、交通車馬費、委任律師開銷等等,通通不算是損害!
(這公司還真敢開口~)
該公司跟你要這個,不外有幾個原因:
1.他懵懂無知,以為在拍電影,可以隨便要。
2.他在嚇唬你,讓你怕得不敢再囉唆,怕愈賠愈多。
3.趁機敲一筆,反正和解金額沒有一定,能凹多少是多少。
4.其他,或以上皆是。
簡言之,你想想自己要不要冒這個風險,還是為了息事寧人,認賠算了。
這是你的人生,我只能給建議,不能幫你作決定。
你跟家人討論,好好想想~
如果,你要採和解這條路,和解書不要貿然簽下,
最好先問過人,或找人幫你看過再簽,不然又中陷阱,不是更冤。
(例如: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要用鉅額違約金做牽制)
另外,這世間上的事情,有很多法律以外的解決之道(水果、數字),
法律只是其中一種,多想一想,化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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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推 winnie6902:對不起 我想請教一下 09/01 13:49
2F:→ winnie6902:其實之前對方還跟原PO說 和解書以存證信函方式寄出 09/01 13:50
3F:→ winnie6902:請問是不是有辦法可以查證 對方身份確實為何呢? 09/01 13:53
4F:→ winnie6902:雖然他也有去備案了,但是好像到現在其實也不太能分別 09/01 13:54
5F:→ winnie6902:是詐騙還是公司的感覺 09/01 13:55
6F:推 winnie6902:不知道為什麼整件事情看下來,我自己的感覺其實比較像詐 09/01 13:58
7F:→ winnie6902:騙^^; 09/01 13:58
8F:→ winnie6902:謝謝P大 熱心分享:) 09/01 13:59
9F:推 xysati:我投4一票 09/01 14:10
10F:→ phantomli:要查證很簡單,見面時叫對方出示公司出具的委託書,表明 09/01 16:19
11F:→ phantomli:有談判的代表權,委託書上面要有公司大小章。影印留存, 09/01 16:19
12F:→ phantomli:如果是和解,錢不要當場給,直接表明要匯進公司帳戶。然 09/01 16:20
13F:→ phantomli:後再回頭求證。如果印章是錯的,對方就涉及偽造文書罪。 09/01 16:21
14F:→ phantomli:如果是選要戰,那更簡單,就盧對方先證明自己是該公司( 09/01 16:21
15F:→ phantomli:要統編等公司登記資料其實沒有意義,上網都查得到~), 09/01 16:22
16F:→ phantomli:然後等他來告,開庭時就知道了。如果是詐騙集團,等到天 09/01 16:23
17F:→ phantomli:荒地老都不會收到開庭傳票。 09/01 16:23
18F:推 season002:這整件事簡直有點莫名其妙,轉賣正牌也有問題? 可以這樣 09/01 17:39
19F:→ season002:搞的話,大品牌應該參考一下,隨隨便便又削翻了 09/01 17:40
20F:→ yuusnow:s大有看過原文嗎@@? 原PO的問題並不是出在轉賣正版貨 09/02 10:02
21F:→ yuusnow:而是他轉賣時用了他原先買的那一家的"圖片",簡言之 09/02 10:04
22F:→ yuusnow:要賣正版貨沒有問題,但他不能不問過就去用別人拍的圖 09/02 10:04
23F:→ yuusnow:這就是盜圖= = 我之前買了不合用,我也是問過原賣家才 09/02 10:05
24F:→ yuusnow:用對方的圖來轉賣,對店家來說,原PO是眾多不問過就用圖片 09/02 10:06
25F:→ yuusnow:的人之一,原PO就要麻認賠,要麻去主張合理使用,2選1 09/02 10:07
26F:推 depravity:覺得妳拿圖來說這東西好要說合理使用還說得過去 09/02 14:09
27F:→ depravity:拿來當競爭對手還說合理使用那不合理使用是?? 09/02 14:09
28F:→ depravity:總不會要嚴苛到拿來當競爭對手還說是自己拍的吧 XD 09/02 14:10
29F:→ phantomli:其實「合理使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判斷~ 09/02 15:40
30F:→ phantomli:誰判斷?法官說了算~ 09/02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