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sla (coosl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房東提前解約問題
時間Wed Aug 31 21:51:40 2011
: 事實經過:
: 我跟我同學合租一層租屋,契約為期一年,至明年六月底結束
: 房東最近突然卻說,因為他找不到房子住,所以他要我們搬走,給我們一個月
: 也就是1/15號之前要搬走
: 中途我們並沒有任何違約情況
: 他說因為押金是1個月,所以他就賠償我們一個月,但時間到還是要搬走
: 因為那是他的房子
: 請問這樣合理嗎?提前終止契約不是應該要有解約金?還是就只有押金?
: → mapleone:請爬文吧。你比較優勢。 12/11 00:04
: → iscu:你可以不搬...房東基本上不能強制你搬 12/11 07:36
: → iscu:你還可以算計他 要是他私自闖入告他非法入侵 12/11 07:36
: → PuddingPaste:不是要為了這個起訴啦,但想告訴房東我們的權益 12/11 10:52
: → sobigone:法律層面上你是絕對站得住腳 只是房東通常有可能不會理會 12/11 16:19
: → sobigone:大部分的房東即使知道自己理虧 仍會賭你不會為了這個小金 12/11 16:20
: → sobigone:額走法律途徑 所以大部分的人也都無可奈何摸摸鼻子 12/11 16:20
我的一位親友問題跟這位鄉民類似,他的租約明年才到期
但是房東因故要收回房子,上週收到存證信函,兩個月內搬離。
依據鄉民意見反應,似乎房客比較佔得住腳,但是我去查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
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
,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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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起來好像房東比較站得住腳,請問~~板上懂法律的人,這種狀況是對哪一方有利
還有法條我沒查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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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74.174
1F:→ phantomli:先看租賃契約有沒有定單方得終止契約這種特別約定。 08/31 23:10
2F:→ coosla:所以如果沒有在契約中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房東不可以提前解 08/31 23:13
3F:→ coosla:約?? 08/31 23:14
4F:推 phantomli:要依據檢驗:租約、民法、土地法100條等規定,若無符合 08/31 23:38
5F:→ phantomli:情形,沒錯,是不能單方終止。(上行是依序,不是依據) 08/31 23:39
6F:→ phantomli:然後順序也打錯(今天是怎樣?),土地法是特別法,應先 08/31 23:40
7F:→ phantomli:於民法檢驗~ (先去睡覺,晚了容易說錯話~) 08/31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