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sla (coosla)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房东提前解约问题
时间Wed Aug 31 21:51:40 2011
: 事实经过:
: 我跟我同学合租一层租屋,契约为期一年,至明年六月底结束
: 房东最近突然却说,因为他找不到房子住,所以他要我们搬走,给我们一个月
: 也就是1/15号之前要搬走
: 中途我们并没有任何违约情况
: 他说因为押金是1个月,所以他就赔偿我们一个月,但时间到还是要搬走
: 因为那是他的房子
: 请问这样合理吗?提前终止契约不是应该要有解约金?还是就只有押金?
: → mapleone:请爬文吧。你比较优势。 12/11 00:04
: → iscu:你可以不搬...房东基本上不能强制你搬 12/11 07:36
: → iscu:你还可以算计他 要是他私自闯入告他非法入侵 12/11 07:36
: → PuddingPaste:不是要为了这个起诉啦,但想告诉房东我们的权益 12/11 10:52
: → sobigone:法律层面上你是绝对站得住脚 只是房东通常有可能不会理会 12/11 16:19
: → sobigone:大部分的房东即使知道自己理亏 仍会赌你不会为了这个小金 12/11 16:20
: → sobigone:额走法律途径 所以大部分的人也都无可奈何摸摸鼻子 12/11 16:20
我的一位亲友问题跟这位乡民类似,他的租约明年才到期
但是房东因故要收回房子,上周收到存证信函,两个月内搬离。
依据乡民意见反应,似乎房客比较占得住脚,但是我去查民法:
第 450 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於期限届满时消灭。
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於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
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为契约终止期
,并应至少於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第 453 条
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届满前,得终止契约者
,其终止契约,应依第四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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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起来好像房东比较站得住脚,请问~~板上懂法律的人,这种状况是对哪一方有利
还有法条我没查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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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71.174.174
1F:→ phantomli:先看租赁契约有没有定单方得终止契约这种特别约定。 08/31 23:10
2F:→ coosla:所以如果没有在契约中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房东不可以提前解 08/31 23:13
3F:→ coosla:约?? 08/31 23:14
4F:推 phantomli:要依据检验:租约、民法、土地法100条等规定,若无符合 08/31 23:38
5F:→ phantomli:情形,没错,是不能单方终止。(上行是依序,不是依据) 08/31 23:39
6F:→ phantomli:然後顺序也打错(今天是怎样?),土地法是特别法,应先 08/31 23:40
7F:→ phantomli:於民法检验~ (先去睡觉,晚了容易说错话~) 08/31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