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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 一、 : 從情理面來看,母女兩人都被砍傷,歐女則是左頸被劃傷,可見幾乎足以致命, : 此時歐女回房取出有殺傷力但不足致死的空氣槍反擊男子,一般人都覺得合情理吧? 補充一下我國實務對於槍械有無「殺傷力」的標準, 以該槍械裝填適當子彈後,是否足以「射入人體皮肉層內」,做為基準。 射得進去,就有,可能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持有; 射不進去,則無,不違反前揭條例,另外可能亦無殺人之客觀可能。 至於科學上的計算,是以子彈動能是否達到20焦耳/每平方公分的程度。 本件從新聞中看,子彈還「卡在」身體外部, 應該沒有達到足以射入皮肉層的程度, 不然先不論是否防衛過當,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械本身, 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前揭條例第8條第4項)。 : 二、 : 從正當防衛的角度來看,母女兩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應是無疑, : 防衛手段是以有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的空氣槍反擊,僅能減緩侵害,應具適當性。 : 而且我覺得槍是歐女的,她自己也知道具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 : 縱使傷害罪成立還是可以阻卻違法吧。 : (暫時不討論持有空氣槍是否違反相關罪責) 是否具有「現在」不法,我覺得仍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光憑新聞報導,有時事實會偏離, 該同居男友曾持刀比劃砍殺沒錯, 但是否「繼續」不法侵害到女兒持槍回來時,例如:持續砍殺其母親等等~ 這點,新聞中的事實並未說明,可能有,可能沒有。 ("可能"刺激源已離去他也砍累了~不確定有無持續動手中~) 這就直接牽涉到正當防衛情狀的「有」跟「無」。 但很遺憾,我們的媒體,不太會利用機會作法治教育, 就正當防衛之要件關鍵沒有提到(但可能因為這只是網路新聞中的一則而已) 所以事實不清,欠缺據以判斷適用法律之基礎~~ : 三、 : 新聞中指出歐女回房取槍已有「反擊」的意謂,我覺得有點怪, : 假如我被人拿刀追砍,我邊跑邊尋找石頭想砸他並阻止他的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嗎? : 為何回房取槍就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更何況母女是受生命威脅的重大侵害。 : 當被害人手邊沒有足以抵擋或減緩侵害的防衛手段時, : 去尋找合適的防衛手段怎麼會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反擊」呢? : 而且當一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是不用考慮衡平性嗎? : 就算以實務上要符合社會倫理限制,歐女的行為我們也會認為是合理的反擊吧? : 所以我認為歐女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 大家覺得呢? 是否具有防衛情狀的事實不清,已如前述。 另外說到,縱為現在不法侵害,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所牽涉到的是「符合」跟「不符合」之結果, 前者是完全的「阻卻違法」,後者可能是防衛過當「阻卻故意,成立過失」, 那其實罪責,也就只是六月以下的刑法第284條過失致輕傷罪(未達重傷)。 我覺得依刑法檢驗順序應該如此才對, 新聞中受訪律師可能談話被剪接、縮短, 逕用同法第277條三年以下的傷害罪,有點跳太快。 其實,本件要成立純粹的傷害罪,乃至於殺人未遂罪, 從新聞所述情節來看,都有點難度。 首先是傷害或殺人的故意,難以證明, 對準了頭下手,也未必就具有殺人故意(例如拿枕頭~) 重點在於「知不知道槍的威力」 那位女兒應該請個律師提供辯護意見, 「不知道有沒有子彈」這種理由,並不能保障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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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8/30 15:01)
1F:推 Satyria:同意,我寫得時候跳過不法構成要件並正當防衛混在一起= = 08/30 14:55
2F:→ Satyria:我是推論歐女應該是很快去拿槍並很快回來,所以情狀還在XD 08/30 14:57
3F:→ phantomli:其實我一開也這樣想,這是人之常情,但邊看原文推文,邊 08/30 15:02
4F:→ phantomli:覺得似乎少了點重要的事實沒交代清楚~XD 08/30 15:02
5F:→ yuusnow:我覺得大家都沒講實話~~ 08/30 15:09
6F:→ yuusnow:照新聞所述,在歐女進房之前,簡男的攻擊模式已變成丟東西 08/30 15:10
7F:→ yuusnow:新聞的是 歐母跟簡男吵架→簡男持刀劃傷歐母→歐女來跟 08/30 15:11
8F:→ yuusnow:簡男對抗→簡男揮傷歐女左頸→簡男攻擊模式變為丟東西 08/30 15:12
9F:→ yuusnow:→歐女進房拿槍→出來朝簡男上半身射擊→歐女簡男再度拉扯 08/30 15:13
10F:→ yuusnow:→簡男力盡→歐女歐母逃跑 08/30 15:14
11F:→ kirimaru73:歐女拿槍出來後 應該是直接射擊 而不會冷靜看了簡男的 08/30 15:16
12F:→ kirimaru73:行為模式再判斷是否該射擊 所以應該會著重於在當時情境 08/30 15:17
13F:→ kirimaru73:之下,歐女「一返回現場就開槍」的情為是否合情理 08/30 15:18
14F:→ phantomli:我看到新聞中有一句說那女兒「一怒之下...連開八槍」, 08/30 15:18
15F:→ phantomli:這是要救媽媽還是不爽,是警詢內容還是記者補完? 08/30 15:19
16F:→ kirimaru73:「一怒之下」這種明顯是記者自己加的形容詞看看就好 08/30 15:19
17F:→ CrazyMarc:應該是記者腦補 08/30 15:19
18F:→ kirimaru73:我是覺得 連砍傷兩個人後還賴在現場丟東西 08/30 15:19
19F:→ kirimaru73:要說這叫做侵害行為「停止」 根本就不合常理 08/30 15:20
20F:→ phantomli:合不合理都不知道真相如何,既然關鍵事實不全,就難以為 08/30 15:22
21F:→ phantomli:法律判斷。這個看新聞本來就只能看個大概~^^ 08/30 15:22
22F:→ sneak : →歐女進房拿槍→出來朝 https://noxiv.com 08/11 05:01
23F:→ sneak : →簡男力盡→歐女歐母逃 https://daxiv.com 09/12 19:21
24F:→ sneak : 我覺得大家都沒講實話~ https://muxiv.com 11/01 20:27
25F:→ sneak : 之下,歐女「一返回現場 https://daxiv.com 12/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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