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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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媽遭家暴砍滿臉血 19歲孝女 開8槍救母
時間Tue Aug 30 14:48:11 2011
※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 一、
: 從情理面來看,母女兩人都被砍傷,歐女則是左頸被劃傷,可見幾乎足以致命,
: 此時歐女回房取出有殺傷力但不足致死的空氣槍反擊男子,一般人都覺得合情理吧?
補充一下我國實務對於槍械有無「殺傷力」的標準,
以該槍械裝填適當子彈後,是否足以「射入人體皮肉層內」,做為基準。
射得進去,就有,可能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持有;
射不進去,則無,不違反前揭條例,另外可能亦無殺人之客觀可能。
至於科學上的計算,是以子彈動能是否達到20焦耳/每平方公分的程度。
本件從新聞中看,子彈還「卡在」身體外部,
應該沒有達到足以射入皮肉層的程度,
不然先不論是否防衛過當,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械本身,
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前揭條例第8條第4項)。
: 二、
: 從正當防衛的角度來看,母女兩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應是無疑,
: 防衛手段是以有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的空氣槍反擊,僅能減緩侵害,應具適當性。
: 而且我覺得槍是歐女的,她自己也知道具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
: 縱使傷害罪成立還是可以阻卻違法吧。
: (暫時不討論持有空氣槍是否違反相關罪責)
是否具有「現在」不法,我覺得仍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光憑新聞報導,有時事實會偏離,
該同居男友曾持刀比劃砍殺沒錯,
但是否「繼續」不法侵害到女兒持槍回來時,例如:持續砍殺其母親等等~
這點,新聞中的事實並未說明,可能有,可能沒有。
("可能"刺激源已離去他也砍累了~不確定有無持續動手中~)
這就直接牽涉到正當防衛情狀的「有」跟「無」。
但很遺憾,我們的媒體,不太會利用機會作法治教育,
就正當防衛之要件關鍵沒有提到(但可能因為這只是網路新聞中的一則而已)
所以事實不清,欠缺據以判斷適用法律之基礎~~
: 三、
: 新聞中指出歐女回房取槍已有「反擊」的意謂,我覺得有點怪,
: 假如我被人拿刀追砍,我邊跑邊尋找石頭想砸他並阻止他的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嗎?
: 為何回房取槍就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更何況母女是受生命威脅的重大侵害。
: 當被害人手邊沒有足以抵擋或減緩侵害的防衛手段時,
: 去尋找合適的防衛手段怎麼會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反擊」呢?
: 而且當一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是不用考慮衡平性嗎?
: 就算以實務上要符合社會倫理限制,歐女的行為我們也會認為是合理的反擊吧?
: 所以我認為歐女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 大家覺得呢?
是否具有防衛情狀的事實不清,已如前述。
另外說到,縱為現在不法侵害,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所牽涉到的是「符合」跟「不符合」之結果,
前者是完全的「阻卻違法」,後者可能是防衛過當「阻卻故意,成立過失」,
那其實罪責,也就只是六月以下的刑法第284條過失致輕傷罪(未達重傷)。
我覺得依刑法檢驗順序應該如此才對,
新聞中受訪律師可能談話被剪接、縮短,
逕用同法第277條三年以下的傷害罪,有點跳太快。
其實,本件要成立純粹的傷害罪,乃至於殺人未遂罪,
從新聞所述情節來看,都有點難度。
首先是傷害或殺人的故意,難以證明,
對準了頭下手,也未必就具有殺人故意(例如拿枕頭~)
重點在於「知不知道槍的威力」
那位女兒應該請個律師提供辯護意見,
「不知道有沒有子彈」這種理由,並不能保障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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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8/30 15:01)
1F:推 Satyria:同意,我寫得時候跳過不法構成要件並正當防衛混在一起= = 08/30 14:55
2F:→ Satyria:我是推論歐女應該是很快去拿槍並很快回來,所以情狀還在XD 08/30 14:57
3F:→ phantomli:其實我一開也這樣想,這是人之常情,但邊看原文推文,邊 08/30 15:02
4F:→ phantomli:覺得似乎少了點重要的事實沒交代清楚~XD 08/30 15:02
5F:→ yuusnow:我覺得大家都沒講實話~~ 08/30 15:09
6F:→ yuusnow:照新聞所述,在歐女進房之前,簡男的攻擊模式已變成丟東西 08/30 15:10
7F:→ yuusnow:新聞的是 歐母跟簡男吵架→簡男持刀劃傷歐母→歐女來跟 08/30 15:11
8F:→ yuusnow:簡男對抗→簡男揮傷歐女左頸→簡男攻擊模式變為丟東西 08/30 15:12
9F:→ yuusnow:→歐女進房拿槍→出來朝簡男上半身射擊→歐女簡男再度拉扯 08/30 15:13
10F:→ yuusnow:→簡男力盡→歐女歐母逃跑 08/30 15:14
11F:→ kirimaru73:歐女拿槍出來後 應該是直接射擊 而不會冷靜看了簡男的 08/30 15:16
12F:→ kirimaru73:行為模式再判斷是否該射擊 所以應該會著重於在當時情境 08/30 15:17
13F:→ kirimaru73:之下,歐女「一返回現場就開槍」的情為是否合情理 08/30 15:18
14F:→ phantomli:我看到新聞中有一句說那女兒「一怒之下...連開八槍」, 08/30 15:18
15F:→ phantomli:這是要救媽媽還是不爽,是警詢內容還是記者補完? 08/30 15:19
16F:→ kirimaru73:「一怒之下」這種明顯是記者自己加的形容詞看看就好 08/30 15:19
17F:→ CrazyMarc:應該是記者腦補 08/30 15:19
18F:→ kirimaru73:我是覺得 連砍傷兩個人後還賴在現場丟東西 08/30 15:19
19F:→ kirimaru73:要說這叫做侵害行為「停止」 根本就不合常理 08/30 15:20
20F:→ phantomli:合不合理都不知道真相如何,既然關鍵事實不全,就難以為 08/30 15:22
21F:→ phantomli:法律判斷。這個看新聞本來就只能看個大概~^^ 08/30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