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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铭言: : 我想问的是为什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呢? : 一、 : 从情理面来看,母女两人都被砍伤,欧女则是左颈被划伤,可见几乎足以致命, : 此时欧女回房取出有杀伤力但不足致死的空气枪反击男子,一般人都觉得合情理吧? 补充一下我国实务对於枪械有无「杀伤力」的标准, 以该枪械装填适当子弹後,是否足以「射入人体皮肉层内」,做为基准。 射得进去,就有,可能违反枪炮刀械管制条例之未经许可持有; 射不进去,则无,不违反前揭条例,另外可能亦无杀人之客观可能。 至於科学上的计算,是以子弹动能是否达到20焦耳/每平方公分的程度。 本件从新闻中看,子弹还「卡在」身体外部, 应该没有达到足以射入皮肉层的程度, 不然先不论是否防卫过当,未经许可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械本身, 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前揭条例第8条第4项)。 : 二、 : 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看,母女两人面临现在不法侵害应是无疑, : 防卫手段是以有杀伤力但不足以致死的空气枪反击,仅能减缓侵害,应具适当性。 : 而且我觉得枪是欧女的,她自己也知道具杀伤力但不足以致死, : 纵使伤害罪成立还是可以阻却违法吧。 : (暂时不讨论持有空气枪是否违反相关罪责) 是否具有「现在」不法,我觉得仍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光凭新闻报导,有时事实会偏离, 该同居男友曾持刀比划砍杀没错, 但是否「继续」不法侵害到女儿持枪回来时,例如:持续砍杀其母亲等等~ 这点,新闻中的事实并未说明,可能有,可能没有。 ("可能"刺激源已离去他也砍累了~不确定有无持续动手中~) 这就直接牵涉到正当防卫情状的「有」跟「无」。 但很遗憾,我们的媒体,不太会利用机会作法治教育, 就正当防卫之要件关键没有提到(但可能因为这只是网路新闻中的一则而已) 所以事实不清,欠缺据以判断适用法律之基础~~ : 三、 : 新闻中指出欧女回房取枪已有「反击」的意谓,我觉得有点怪, : 假如我被人拿刀追砍,我边跑边寻找石头想砸他并阻止他的攻击,不是正当防卫吗? : 为何回房取枪就变成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呢?更何况母女是受生命威胁的重大侵害。 : 当被害人手边没有足以抵挡或减缓侵害的防卫手段时, : 去寻找合适的防卫手段怎麽会变成不能主张正当防卫的「反击」呢? : 而且当一个人面对不法侵害时,不是不用考虑衡平性吗? : 就算以实务上要符合社会伦理限制,欧女的行为我们也会认为是合理的反击吧? : 所以我认为欧女应得主张正当防卫。 : 大家觉得呢? 是否具有防卫情状的事实不清,已如前述。 另外说到,纵为现在不法侵害,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要件, 所牵涉到的是「符合」跟「不符合」之结果, 前者是完全的「阻却违法」,後者可能是防卫过当「阻却故意,成立过失」, 那其实罪责,也就只是六月以下的刑法第284条过失致轻伤罪(未达重伤)。 我觉得依刑法检验顺序应该如此才对, 新闻中受访律师可能谈话被剪接、缩短, 迳用同法第277条三年以下的伤害罪,有点跳太快。 其实,本件要成立纯粹的伤害罪,乃至於杀人未遂罪, 从新闻所述情节来看,都有点难度。 首先是伤害或杀人的故意,难以证明, 对准了头下手,也未必就具有杀人故意(例如拿枕头~) 重点在於「知不知道枪的威力」 那位女儿应该请个律师提供辩护意见, 「不知道有没有子弹」这种理由,并不能保障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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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8/30 15:01)
1F:推 Satyria:同意,我写得时候跳过不法构成要件并正当防卫混在一起= = 08/30 14:55
2F:→ Satyria:我是推论欧女应该是很快去拿枪并很快回来,所以情状还在XD 08/30 14:57
3F:→ phantomli:其实我一开也这样想,这是人之常情,但边看原文推文,边 08/30 15:02
4F:→ phantomli:觉得似乎少了点重要的事实没交代清楚~XD 08/30 15:02
5F:→ yuusnow:我觉得大家都没讲实话~~ 08/30 15:09
6F:→ yuusnow:照新闻所述,在欧女进房之前,简男的攻击模式已变成丢东西 08/30 15:10
7F:→ yuusnow:新闻的是 欧母跟简男吵架→简男持刀划伤欧母→欧女来跟 08/30 15:11
8F:→ yuusnow:简男对抗→简男挥伤欧女左颈→简男攻击模式变为丢东西 08/30 15:12
9F:→ yuusnow:→欧女进房拿枪→出来朝简男上半身射击→欧女简男再度拉扯 08/30 15:13
10F:→ yuusnow:→简男力尽→欧女欧母逃跑 08/30 15:14
11F:→ kirimaru73:欧女拿枪出来後 应该是直接射击 而不会冷静看了简男的 08/30 15:16
12F:→ kirimaru73:行为模式再判断是否该射击 所以应该会着重於在当时情境 08/30 15:17
13F:→ kirimaru73:之下,欧女「一返回现场就开枪」的情为是否合情理 08/30 15:18
14F:→ phantomli:我看到新闻中有一句说那女儿「一怒之下...连开八枪」, 08/30 15:18
15F:→ phantomli:这是要救妈妈还是不爽,是警询内容还是记者补完? 08/30 15:19
16F:→ kirimaru73:「一怒之下」这种明显是记者自己加的形容词看看就好 08/30 15:19
17F:→ CrazyMarc:应该是记者脑补 08/30 15:19
18F:→ kirimaru73:我是觉得 连砍伤两个人後还赖在现场丢东西 08/30 15:19
19F:→ kirimaru73:要说这叫做侵害行为「停止」 根本就不合常理 08/30 15:20
20F:→ phantomli:合不合理都不知道真相如何,既然关键事实不全,就难以为 08/30 15:22
21F:→ phantomli:法律判断。这个看新闻本来就只能看个大概~^^ 08/30 15:22
22F:→ sneak : →欧女进房拿枪→出来朝 https://noxiv.com 08/11 05:01
23F:→ sneak : →简男力尽→欧女欧母逃 https://daxiv.com 09/12 19:21
24F:→ sneak : 我觉得大家都没讲实话~ https://muxiv.com 11/01 20:27
25F:→ sneak : 之下,欧女「一返回现场 https://daxiv.com 12/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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