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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31936/IssueID/20110830 問題: 我想問的是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一、 從情理面來看,母女兩人都被砍傷,歐女則是左頸被劃傷,可見幾乎足以致命, 此時歐女回房取出有殺傷力但不足致死的空氣槍反擊男子,一般人都覺得合情理吧? 二、 從正當防衛的角度來看,母女兩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應是無疑, 防衛手段是以有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的空氣槍反擊,僅能減緩侵害,應具適當性。 而且我覺得槍是歐女的,她自己也知道具殺傷力但不足以致死, 縱使傷害罪成立還是可以阻卻違法吧。 (暫時不討論持有空氣槍是否違反相關罪責) 三、 新聞中指出歐女回房取槍已有「反擊」的意謂,我覺得有點怪, 假如我被人拿刀追砍,我邊跑邊尋找石頭想砸他並阻止他的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嗎? 為何回房取槍就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更何況母女是受生命威脅的重大侵害。 當被害人手邊沒有足以抵擋或減緩侵害的防衛手段時, 去尋找合適的防衛手段怎麼會變成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反擊」呢? 而且當一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是不用考慮衡平性嗎? 就算以實務上要符合社會倫理限制,歐女的行為我們也會認為是合理的反擊吧? 所以我認為歐女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大家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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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6.168.20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3:10)
1F:→ yanginru:你不覺得連開八槍有點太多?還都朝致命部位射擊嗎? 08/30 13:20
2F:推 yanginru:還要認定他衝回房間之後應該可以反鎖房門報警處哩!!!侵害 08/30 13:22
3F:→ yanginru:行為即告中止.你拿出槍來回到現場開槍射擊沒有報復意味? 08/30 13:23
4F:→ yanginru:還有誰告訴你是正當的反擊?那是人的想法!不是法律所准! 08/30 13:24
5F:→ yanginru:不然妳不就變成檢察官+法官+法警.直接判死刑定讞+行刑... 08/30 13:24
6F:→ yuusnow:如果他"當下"就拿起空氣槍反擊,或許還有正當防衛的空間 08/30 13:25
7F:→ yuusnow:但是他已經進入房間,反鎖房門後請問不法侵害尚在繼續?? 08/30 13:26
8F:→ yanginru:唯一有可能的辯駁之處.他想拿槍回到原處〝恫嚇〞加害人 08/30 13:26
9F:→ yuusnow:你怎知他把房門鎖住後簡男會打算破門或是讓不法侵害繼續? 08/30 13:26
10F:→ yanginru:然後發現他母親仍然被加害人使用刀子持續的侵害. 08/30 13:27
11F:→ yuusnow:著重點在於,他進房拿空氣槍這個動作,老實講我覺得已非 08/30 13:27
12F:→ yuusnow:要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力抗後讓母親逃跑或是報警 08/30 13:28
13F:→ yanginru:然後這樣才可以去討論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08/30 13:28
14F:→ yuusnow:但他選擇進房拿空氣槍射擊簡男,且連開八槍,盡是朝上半身 08/30 13:28
15F:→ yuusnow:人體重要部位射擊,這要說他沒有想讓對方受傷或甚至死亡的 08/30 13:29
16F:→ yuusnow:想法,不要說檢座了,我都不一定會信.... 08/30 13:30
17F:→ yuusnow:何況照新聞所述,她會被劃傷是因為她不聽母勸跑去激對方 08/30 13:31
18F:→ yuusnow:後來他有很多機會可以跑,卻一直在"力抗",最後進房拿槍 08/30 13:36
19F:→ yuusnow:看檢座信不信她是真的要"正當防衛"拉 08/30 13:37
連開八槍我可以解釋是因為歐女「知道」空氣槍不足以致死, 就算有意致人受傷,那也可以是正當防衛, 而且母女是受生命威脅,欲致簡男受傷並停止他的侵害不算過份吧。 你說衝回房間可以反鎖房門,但是正當防衛不考量迴避可能性, 不能因為他可以作其他選擇而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退步言,即使他個人法益侵害停止了,她媽媽在房門外繼續被砍, 對他人利益亦可正當防衛,會採取反擊的防衛手段亦屬合理吧。 如果歐女衝回房間很快就衝出來,那麼就不會有歐母侵害已停止而歐女反擊過慢的問題, 一般人為了救母當然是衝回房間很快就拿槍出來了,所以我想侵害很有可能是持續的。 針對力抗的部份,有多少人看到自己母親被割得滿面是血還會聽話逃跑的= = 當然是阻止侵害來源阿,而且歐女為了母親的身體生命法益對抗不法侵害, 怎麼能因為他可以選擇聽話而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3:51)
20F:推 hsinyeh:你應該沒看清楚吧...哪有論殺人未遂 08/30 13:50
對耶,我眼殘,拍謝orz 改成阻卻傷害最好了。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3:52)
21F:推 CrazyMarc:不要相信愚蠢媒體的報導...移送檢方是一定要,檢方都還 08/30 13:53
22F:→ CrazyMarc:沒起訴,搞不好根本不起訴處分 08/30 13:53
沒錯…但我對新聞講的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有點疑惑,所以想對新聞所描述情形的討論一下@@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3:56)
23F:→ CrazyMarc:本來主張阻卻違法就是在構成要件成立後,所以就算有殺人 08/30 13:59
24F:推 kirimaru73:我看的報導連歐女也有說殺人未遂 但不知是不是媒體編的 08/30 13:59
25F:→ kirimaru73:正當防衛可以防衛第三人 更何況是自己的母親 08/30 14:00
26F:→ CrazyMarc:故意,只要防衛情狀存在,有防衛意思,除了法益顯失衡的 08/30 14:00
27F:→ kirimaru73:所以不是"她可以選擇逃跑" 而是"她可以選擇帶母親逃跑" 08/30 14:01
28F:→ kirimaru73:當然因為這明顯強人所難 她也可以主張無能力背一人逃跑 08/30 14:01
29F:→ CrazyMarc:狀態,都能主張,該女自己也被割傷,她保護自己和母親 08/30 14:01
30F:→ CrazyMarc:正當防衛什麼時候要求先逃跑啦? 08/30 14:01
31F:→ kirimaru73:所以問題主要在於 她是不是只有拿空氣槍射人一種方式 08/30 14:02
32F:→ CrazyMarc:正對不正可沒要求迴避不能才能反擊 08/30 14:02
33F:→ kirimaru73:可以阻止當時的侵害者 而這也未必不能成立 08/30 14:02
34F:→ kirimaru73:那麼"需先選擇避開 如不行才能選擇反擊"是錯誤的說法? 08/30 14:03
35F:→ kirimaru73:這句話動不動就會被主張防衛過當的人說 不知是否合理 08/30 14:04
36F:→ CrazyMarc:是啊,緊急避難才有要求要迴避不能 08/30 14:05
37F:→ kirimaru73:了解 我覺得本案還是在於是不是只有空氣槍能阻止對方 08/30 14:06
38F:→ CrazyMarc:防衛過當通常是明明已經阻止了,卻還繼續施暴 08/30 14:06
39F:→ kirimaru73:比如可主張 對方手段殘暴 拿身邊物件反擊已毫無效用 08/30 14:07
40F:→ kirimaru73:我反而還比較擔心歐女會不會很豪爽地說 08/30 14:09
41F:→ kirimaru73:「對啊,他砍我媽,我當時就是想要給他死」 08/30 14:09
42F:推 CrazyMarc:她只要有說出為了保護媽媽,有防衛意思就好處理 08/30 14:10
43F:→ kirimaru73:這樣反而會在偵訊上落入極為不利的下場 08/30 14:10
44F:→ CrazyMarc:防衛意思和傷害故意不衝突的 08/30 14:10
45F:→ kirimaru73:嗯 我知道只要有防衛意思且未失衡 就算想殺人也沒關係 08/30 14:11
46F:→ kirimaru73:不過以報導中她的個性來看有點堪憂 希望檢方能適當處理 08/30 14:11
如同瘋狂馬科大所講的, 即使歐女有傷害或殺人故意而成立傷害或殺人未遂, 只要她能主張正當防衛,即能阻卻違法。所以不需要討論歐女有沒有傷害或殺人故意, 當然在防衛意思上,歐女還是具備的。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4:14)
47F:推 kirimaru73:也沒這麼簡單 確實傷害或殺人故意無關緊要 08/30 14:16
48F:→ kirimaru73:但必須要正當防衛成立且毫無防衛過當才不會出事 08/30 14:16
49F:→ kirimaru73:而防衛過當是一個非常機車的東西 舉例來說 法律規定 08/30 14:17
50F:→ kirimaru73:正當防衛可阻卻殺人罪 但幾乎完全沒有成功阻卻的判例 08/30 14:17
51F:→ kirimaru73:當然 因防衛而殺人的案件多半都有過當之處 這也是事實 08/30 14:20
52F:推 CrazyMarc:因為大部分都防衛失敗被殺,防衛有一例外:法益顯失衡 08/30 14:20
53F:→ CrazyMarc:為了防衛財物而殺人,即是法益顯失衡。此外很多是非緊急 08/30 14:21
54F:→ CrazyMarc:不符合現在受不法侵害的定義而被認定是事後報復 08/30 14:21
55F:→ CrazyMarc:因此,本案裡該男子持刀殺傷的行為持續時間會是重點 08/30 14:22
56F:→ CrazyMarc:當該女拿槍衝出來時,只要該男還持刀行兇,防衛情狀就還 08/30 14:23
57F:→ CrazyMarc:存在,而如果是該男已經停止了,那會變成報復而非防衛 08/30 14:23
同意+1 新聞中講差異在有無殺人動機怪怪的。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4:35)
58F:→ yuusnow: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看來簡單實際上非常的難 08/30 14:40
59F:→ yuusnow:正當防衛在並非只有"不做這樣的反擊 就會有生命危險" 08/30 14:41
60F:→ yuusnow:的情況下較易成立,而檢視本案,就新聞中所述,事實上她 08/30 14:42
61F:→ yuusnow:和母親有多次機會可以跑,歐女在與簡男對抗時,她母親沒跑 08/30 14:43
62F:→ yuusnow:後來他母親大喊時,她仍是繼續"力抗",從而簡男亂揮劃傷時 08/30 14:44
63F:推 kirimaru73:她母親已經被砍斷頸動脈 要求她"能跑"顯屬過分 08/30 14:45
64F:→ yuusnow:阿反了 是先劃傷在大喊,簡男改成丟東西,此時還是不能跑? 08/30 14:45
65F:→ kirimaru73:同樣的 如果法律認為女兒應該丟下頸動脈被砍斷的母親 08/30 14:45
66F:→ yuusnow:他母親哪有被砍斷頸動脈= =........ 08/30 14:46
67F:→ kirimaru73:那就請繼續主張這樣的謬論吧 08/30 14:46
68F:→ Satyria:正當防衛不要求可以跑一定要跑,也就是不考量迴避可能。 08/30 14:46
69F:→ Satyria:所以重點不是她可不可以跑。 08/30 14:47
70F:→ kirimaru73:抱歉抱歉 她母親是額頭和下巴被劃傷 是我沒看清楚 08/30 14:47
71F:→ yuusnow:我們看的是同一則新聞嗎???? 她母親的傷勢為"左額、下巴" 08/30 14:47
72F:→ yuusnow:被砍斷頸動脈還能大喊趕快逃也真是..... 08/30 14:48
73F:推 CrazyMarc:重點在防衛情狀是否持續到開槍時間點,至於迴避不能的 08/30 14:48
74F:→ yuusnow:重點是在當下她是否只有那條路可以選,沒有傷害性較小的 08/30 14:48
75F:→ yuusnow:其他選擇了嗎? 而此案中傷害最小的選擇顯然是跑 08/30 14:49
76F:→ CrazyMarc:26渝上1520說了,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條件 08/30 14:49
77F:→ CrazyMarc:正當防衛根本不要求被害人先行迴避 08/30 14:50
78F:→ yuusnow:所以我著重於他能迴避而不迴避選擇拿槍射擊來"正當防衛" 08/30 14:50
79F:推 kirimaru73:如果只有她被砍 逃跑是沒錯 但她母親仍負傷在現場 08/30 14:50
80F:→ Satyria:通說認為只要一般理性第三人亦會為相同行為即有必要性 08/30 14:51
81F:→ kirimaru73:除非她顯有能力扛著母親跑 否則留下來保護血親有何不妥 08/30 14:51
82F:→ yuusnow:他母親的傷勢沒到不能逃跑= = 我從來沒說他要丟下母親 08/30 14:51
83F:→ kirimaru73:她母親不跑是她母親的事情啊 她身為女兒 能控制母親嗎 08/30 14:52
84F:→ kirimaru73:既然母親的行為結果是"沒跑" 她自然得在此結果上防衛 08/30 14:52
85F:→ yuusnow:她在這裡的防衛是"力抗",之後選擇進房"拿槍",而他拿槍 08/30 14:55
86F:→ yuusnow:出來之後,不法侵害是否仍在繼續? 她是否有開槍之必要? 08/30 14:55
87F:推 CrazyMarc:正當防衛原則上沒有迴避義務,幹嘛討論她跑沒跑的問題? 08/30 14:55
88F:→ CrazyMarc:所以問題在侵害是否持續而根本不是她是不是能跑 08/30 14:56
89F:→ yuusnow:這些是新聞上沒提到的,在他進房之前,對方已改成丟東西 08/30 14:56
90F:推 kirimaru73:這裡確實是關鍵沒錯 但也與是否該逃跑無關 08/30 14:56
91F:推 kirimaru73:對方才剛施暴完 只要還有作勢傷害的意圖就能構成侵害了 08/30 15:00
92F:→ kirimaru73:除非他一看到空氣槍就雙腿一軟求饒 那才明顯非防衛行為 08/30 15:00
我覺得為了救母衝回房裡取槍頂多十來秒吧,防衛情狀會改變的可能性感覺不大, 假如簡男在那十秒真的有停止施暴的念頭但還站在歐母前, 歐女取出槍衝出來也很難判斷簡男的意圖。 也就是說,在那麼短時間內,對歐女來說,合理相信防衛情狀仍存在也並非無理由。 我只是猜測啦,畢竟這個點從新聞描述中無從得知。 ※ 編輯: Satyria 來自: 210.66.168.20 (08/30 15:09)
93F:→ yuusnow:當歐母大喊快逃時,歐女不理繼續,此時情況是否已變成 08/30 15:16
94F:→ yuusnow:歐母為了女兒反到不能跑? 以及歐女進房之前,簡男攻擊模 08/30 15:16
95F:→ yuusnow:是變為丟東西(新聞上說的),當歐女出房間時,如果時間很短 08/30 15:17
96F:→ yuusnow:簡男是不是還是在丟東西? 倘若歐女正當防衛是為了母親 08/30 15:18
97F:→ yuusnow:當母親已可逃跑,並也要女兒跑時,女兒繼續與之對抗 08/30 15:20
98F:→ kirimaru73:如果歐母已經準備要跟女兒一起跑 但女兒不從 確實不當 08/30 15:21
99F:→ yuusnow:此時有正當防衛可為主張? (HOLD住簡男保護母親情況已改) 08/30 15:21
100F:→ yuusnow:我是認為母親看到女兒受傷就要女兒一起逃了 08/30 15:22
101F:→ kirimaru73:不過這麼細的事情 我們看新聞也無從判斷 08/30 15:22
102F:→ Satyria:重點不是她有沒有聽話跑不跑… 08/30 15:23
103F:→ yuusnow:跑不跑不是重點拉...我的重點是,當母親被侵害的這個 08/30 15:23
104F:→ yuusnow:正當防衛情況已解除,但他仍然要與之對抗,以及後續發展 08/30 15:24
105F:→ kirimaru73:不過回到正當防衛的要件 只要男方有繼續攻擊就可成立了 08/30 15:24
106F:→ yuusnow:他拿出了槍(看起來應該是比美工刀威) 的話,她在後面拿槍 08/30 15:25
107F:→ yuusnow:射擊的這個行為,是缶已逾越正當防衛? 08/30 15:26
108F:→ Satyria:所以某A原本拿刀砍人而改丟東西之後就不會拿刀繼續砍嗎= = 08/30 15:26
109F:→ kirimaru73:另外別人在你家亂砸東西 你一樣可以攻擊 只是不應殺人 08/30 15:26
110F:→ yuusnow:= = 你不是說他進房拿槍到出來時間應不致太長 08/30 15:27
111F:→ kirimaru73:當然拿空氣槍去射一個正在砸東西的人 門檻會很高 08/30 15:27
112F:→ kirimaru73:正當防衛只要有"他可能會繼續砍人"的意思就有機會成立 08/30 15:28
113F:→ kirimaru73:並不一定要他真的繼續砍 08/30 15:28
114F:→ yuusnow:後又說到繼續拉扯,這個時候簡男沒拿美工刀了嗎0.0? 08/30 15:30
115F:→ snowtoya:我只覺得,光看新聞內容要評斷法律太困難了 08/30 18:51
116F:→ snowtoya:媒體睜眼說瞎話或是避重就輕的功力不是常人可以理解的 08/30 18:51
117F:推 hsinyeh:樓上此言差矣...媒體不是避重就輕 08/30 19:14
118F:→ hsinyeh:他們是搞不懂哪個重哪個輕.... 08/30 19:15
119F:推 kirimaru73:媒體不是避重就輕 他們只是循著本能避虧就$ 08/30 19:40
120F:→ kirimaru73:為何一堆新聞會讓人亂高潮 因為他們意圖就是使人高潮 08/30 19:41
121F:→ mrschiu:我覺得他們需要一個好的律師幫她們說故事.. 08/31 04:49
122F:→ mrschiu:我們可以確定的只是誰打了誰誰又殺了誰.. 其中誰的內心.. 08/31 04:50
123F:→ mrschiu:在想什麼根本就無法知道.. 如果真的是長期家暴..真的的話 08/31 04:51
124F:→ mrschiu:以前有個殺夫的女人後來不是也被判無罪/或是很輕的罪? 08/31 04:52
125F:→ mrschiu:我記得她還把老公剁成好幾塊..如果正當防衛應該也不必這樣 08/31 04:53
126F:→ mrschiu:如果男人知道打老婆之後會被老婆分屍的話應該沒幾個敢.. 08/31 04:55
127F:→ mrschiu:打老婆吧?.. 比罰錢還有效.. 08/31 04:55
128F:→ mrschiu:我的感覺..政府通常只會對可以改變的事情表現比較積極.. 08/31 08:17
129F:→ mrschiu:要討論政府會這對母女怎麼處置.. 應該會朝怎麼樣給她們 08/31 08:18
130F:→ mrschiu:光明健康又快樂的人生.. 08/31 08:18
131F:→ mrschiu:如果她們是蓄意要幹掉男人.. 才會讓她們在餘生中懺悔.. 08/31 08:19
132F:→ mrschiu:但如果判斷她們沒有惡意..要懺悔什麼呢? 頂多是短短的反省 08/31 08:20
133F:→ mrschiu:就會放了她們.. 08/31 08:20
134F:→ sneak : 那麼"需先選擇避開 如 https://muxiv.com 08/11 05:01
135F:→ sneak : 了解 我覺得本案還是在 https://daxiv.com 09/12 19:21
136F:→ sneak : 她在這裡的防衛是"力抗 https://daxiv.com 11/01 20:27
137F:→ sneak : 媒體睜眼說瞎話或是避重 http://yofuk.com 12/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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