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9426057 (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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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租賃] 租屋糾紛
時間Fri Aug 26 21:02:23 2011
事實經過:
各位大哥/大姐你們好,我想詢問一個租屋糾紛的問題,請大家幫忙,謝謝!
我去年年底至今年過年前,在租屋仲介公司上班,當租屋帶看人員,負責帶看及簽約,
過年後就已離職(有取得離職證明)。
前公司有負責物業管理部份(跟房東收取管理費,負責跟房客收租金與環境清潔)。
現在問題來了,剛剛有一位房東打來給我,說我之前的公司,拖欠好幾個月應繳給房東
的租金,也連絡不上我前公司的經理(不接電話,到公司也找不到人),房東才會打電話
過來跟我詢問(當初簽約的代理人是我),房東說如果前公司有困難可以分期攤還,
不太想走上法律途徑,但前提是要找的到人!!
我也表示,我願意陪同房東與房客重訂契約。
我現在想問的問題是:
假設房東要告前公司,我會有事嗎?畢竟簽約人是我...
1.我離職後有取得離職證明 (拖欠租金不給房東之事實發生在我離職之後)
2.有些房客交租金是現金交付現職業務人員,
有些房客是用匯款(帳戶是經理老婆的郵局帳戶)。
我可以透過以上兩點,做為舉證我與該事件無關嗎?
還是我有其他責任="= 先請教各位大大們,會比較知道如何去做後續處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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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剛剛突然想到 我所簽的契約是與房客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而且有註明為代理人)
而公司之間與房東應該是有簽"物業管理or代為托管"的契約。
所以公司跟房客收完租金,卻拖欠應繳給房東的租金,應該是公司與房東之間的事情,
屬於後者!!!
這樣說來似乎與我沒有太大的關係,我這樣的邏輯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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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241.81.38
※ 編輯: u9426057 來自: 27.241.109.57 (08/26 22:12)
1F:→ ChrisBear:契約上您是「代理人」名義簽定的話 有表明代理意指跟 08/26 23:52
2F:→ ChrisBear:本人(被代理人,公司)之名稱話,您更本就毋庸理會 08/26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