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9426057 (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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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 租屋纠纷
时间Fri Aug 26 21:02:23 2011
事实经过:
各位大哥/大姐你们好,我想询问一个租屋纠纷的问题,请大家帮忙,谢谢!
我去年年底至今年过年前,在租屋仲介公司上班,当租屋带看人员,负责带看及签约,
过年後就已离职(有取得离职证明)。
前公司有负责物业管理部份(跟房东收取管理费,负责跟房客收租金与环境清洁)。
现在问题来了,刚刚有一位房东打来给我,说我之前的公司,拖欠好几个月应缴给房东
的租金,也连络不上我前公司的经理(不接电话,到公司也找不到人),房东才会打电话
过来跟我询问(当初签约的代理人是我),房东说如果前公司有困难可以分期摊还,
不太想走上法律途径,但前提是要找的到人!!
我也表示,我愿意陪同房东与房客重订契约。
我现在想问的问题是:
假设房东要告前公司,我会有事吗?毕竟签约人是我...
1.我离职後有取得离职证明 (拖欠租金不给房东之事实发生在我离职之後)
2.有些房客交租金是现金交付现职业务人员,
有些房客是用汇款(帐户是经理老婆的邮局帐户)。
我可以透过以上两点,做为举证我与该事件无关吗?
还是我有其他责任="= 先请教各位大大们,会比较知道如何去做後续处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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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刚刚突然想到 我所签的契约是与房客之间的"房屋租赁契约"(而且有注明为代理人)
而公司之间与房东应该是有签"物业管理or代为托管"的契约。
所以公司跟房客收完租金,却拖欠应缴给房东的租金,应该是公司与房东之间的事情,
属於後者!!!
这样说来似乎与我没有太大的关系,我这样的逻辑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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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7.241.81.38
※ 编辑: u9426057 来自: 27.241.109.57 (08/26 22:12)
1F:→ ChrisBear:契约上您是「代理人」名义签定的话 有表明代理意指跟 08/26 23:52
2F:→ ChrisBear:本人(被代理人,公司)之名称话,您更本就毋庸理会 08/26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