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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問題是存證信函,所以只提相關的部分 友人發生車禍,對方車損人無傷 友人受傷,與對方的刑事訴訟進行中,尚未有任何判決 雙方完全無法和解,未有任何調解內容 對方曾在刑事庭上表達要對友人提出民事訴訟的意願,當然法官是叫他自己去提 目前為止 在調解庭及刑事庭上 對方完全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友人過失 友人亦打算以 我方完全沒有過失 的主張進行訴訟和抗辯 (特別提到這點乃是因為,如真的有過失,卻對對方的請求不聞不問, 那可能會被認為沒有誠意,而在訴訟中產生不利的影響。 但友人自認完全沒有過失,對方至今也完全無法舉證, 所以想排除此一影響,而單純詢問與存證信函有關的部分。) 現在,友人收到對方車子保險公司寫來的存證信函 內容大致為 我的車子何時何地因為你的疏失而損傷 要求賠償 我個人的判斷是 完全不用回應 因為雙方調解不成 也就只有民事庭能夠判決賠償 所以連民事都還沒被告的情況下 存證信函沒有任何意義 而對方早已表達想告友人的意願 也不會因此就從不想告變成想告 如真的需要回應 則內容僅需「無法證明我方有過失」即可 因車禍造成的民事賠償成立與否 關鍵也只在於過失的有無和多寡 而真的會與賠償有關的文件 只有民事訴訟的開庭通知書 以及刑事訴訟的判決書(若內容有提到友人方過失程度) 而目前這些文件都還不存在 所以不需因存證信函而特別採取動作 個人並非法律出身 想請各位判斷一下我的觀念是否正確 如對於存證信函的應對方式 有無特殊規則 甚至潛規則 採取完全無視的態度 是否會造成不利 或是無妨等等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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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1.208.249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161.208.249 (08/24 23:57) ※ kirimaru73:轉錄至看板 LAW 08/25 09:48
1F:推 uk4p:存證信函只是有備份的的嗆聲信而以 08/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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