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tinel (御天至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請教一個關於受領遲延的問題
時間Sat Aug 20 14:20:35 2011
事實經過:
我在拍賣上賣了家中的舊衣服
買家如約付款了而我也寄出商品
但是後來買家並未如約領取,商品退回到我這
我打給對方要求對方補上郵寄費用後我會再次寄出到有效地址
可是對方遲遲沒動作,前些日子打電話也不接
這件事情已經拖了一個月多,東西還是包裹狀態一直放在家中
問題:
最近實在是很煩了想要丟掉,但怕有債務問題上網查詢了一下相關法條
似乎不太符合所謂的受領遲延,又有點像民法367條所規定的狀況
而我又查到判例有說
"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
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
老實說實在是看不懂orz
想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處理是好?
對方不接電話不表態,我丟掉會不會站不住腳?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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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66.107
1F:→ kanna:那段是說你(賣方)可以解除買賣契約,只要把錢退還給對方即可 08/20 22:06
2F:→ kanna:不過要依§254的規定,也就是要定相當期限催告…寫存證信函 08/20 22:07
3F:→ kanna:通知對方是一個方法… 不過光是寄存證信函就要快100元了 08/20 22:09
4F:推 kanna:寫得有點亂,總之流程是:催告→對方無回應→解除契約→還錢 08/20 22:11
5F:→ sentinel:所以我沒辦法不負保管責任嗎?... 這樣不是未來每個交易 08/21 15:06
6F:→ sentinel:都可以故意不領東西 我最後就必須還錢? 那契約意義何在? 08/21 15:07
7F:→ kanna:@@... 不還錢就是不當得利,看你想不想賭對方記不記得這件事 08/21 19:14
8F:→ kanna:對方說不定家裡有事之類的,也可能根本是忘了,看你怎麼處理囉 08/21 19:15
9F:推 phantomli:原PO你要「解除契約」,就要負「回復原狀」的責任(民25 08/21 19:51
10F:→ phantomli:9)。若物品毀損是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解除權會消滅( 08/21 19:53
11F:→ phantomli:民262)解決之道,仍是請對方來拿走,因為「受領」對於 08/21 19:55
12F:→ phantomli:債權人來講,是權利而非義務(29上965例)。不然就通知 08/21 19:56
13F:→ phantomli:對方解除契約後,把錢還回去,東西就任你處置了。 08/21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