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onochrom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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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資] 勞基法第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
時間Fri Aug 19 22:51:26 2011
事實經過:
我想離職 翻了勞基法找到關於終止約的預告部分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問題:
勞基法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一.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是專指契約一期就是三年還是加起來逾三年也行?
二.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1.工程師是否屬於勞基法第9條的特定性工作?
2.如果未屆滿三年,就不得終止契約嗎?想終止契約要多久前要預告?
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16條第一項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 就不用預告了嗎?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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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2.42
1F:推 depravity:二.2.若真為"特定性"則不能,想終止就是違約 08/19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