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onochrom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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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劳基法第五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
时间Fri Aug 19 22:51:26 2011
事实经过:
我想离职 翻了劳基法找到关於终止约的预告部分
有几个问题想请问一下
问题:
劳基法15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一.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是专指契约一期就是三年还是加起来逾三年也行?
二.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
1.工程师是否属於劳基法第9条的特定性工作?
2.如果未届满三年,就不得终止契约吗?想终止契约要多久前要预告?
三.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16条第一项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如果继续工作未满三个月 就不用预告了吗?
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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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2.42
1F:推 depravity:二.2.若真为"特定性"则不能,想终止就是违约 08/19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