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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昨天接到地區調解委員會的單子 說有一位我3年前的同事告我公然侮辱/毀謗 打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他google到我在我的部落格罵他 我還一頭霧水(我真的忘了這回事) 一查才發現我3年前曾經在我的部落格上打了這段話 真的是要被OOO氣死(OOO是他的名字) 怎麼會有那麼自私的人阿!!!!!!!! 台大的又怎樣=.=...哼哼... 所以他就去警察局告我了唉 這是我的不對,就算再怎麼生氣也不可以指名道姓 因為我沒有他的聯絡方式 所以我現在的作法是請警察轉告他我的歉意 且他願意的話請他給我電話讓我親口道歉 並已經把文章隱藏(沒刪掉是因為怕被說湮滅證據) 也打了一篇道歉文貼在部落格 問題: 1.說人家"自私"有構成公然汙辱/毀謗嗎? 2.除了當面/當庭道歉外,若他要求賠償,請問多少以內是合理的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19.10 ※ 編輯: ancom 來自: 221.169.119.10 (08/18 20:33)
1F:→ Ctmate:三年= = 如果他半年前就知道這件事的話就不要理他 08/18 23:10
2F:→ james80166:想辦法套出他是半年前就知道這件事.. 08/18 23:44
3F:→ ancom:這個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嗎@@,因為感覺他說了算 08/18 23:50
4F:→ ancom:好像很難證明他是哪時候看到的@@ 08/18 23:50
5F:→ yanginru:看看網路公司的IP紀錄有存多久溜.... 08/19 04:51
6F:推 phantomli:原PO多慮了,刑165不罰被告本人。但可能已無濟於事~ 08/19 08:20
7F:→ phantomli:個人以為「自私」一詞只是說話者主觀感覺,不致構成侮辱 08/19 08:21
8F:→ phantomli:,但這種事,板友感覺不重要,重要的是檢察官跟法官的感 08/19 08:21
9F:→ phantomli:覺(決定你起不起訴/有沒有罪)~答辯方面,可朝樓面幾 08/19 08:22
10F:→ phantomli:位板大說的,打「逾六個月告訴期間」(套話或其他方法) 08/19 08:23
11F:→ phantomli:以及從最根本的「不致構成侮辱」去著手。 08/19 08:24
12F:→ ancom:謝謝大家!因為我打的是事實,要舉證我也可以舉證 08/19 08:49
13F:→ ancom:但我要怎麼說明不構成污辱呢?因為警察說那個人覺得構成了>< 08/19 08:50
14F:→ ancom:但就像P大說的,這真的是個人觀感 08/19 08:52
15F:→ ancom:我會說明是我當初的感覺跟情緒,但我道歉因為我不該打出來 08/19 08:53
16F:→ ancom:然後再看看他想怎麼樣了...真的謝謝大家的幫忙! 08/19 08:53
17F:推 phantomli:會提告的,都是覺得有被侮辱。如果告訴人說:我不覺得有 08/19 09:51
18F:→ phantomli:被侮辱,但我要提告。檢:@@?你是來亂的喔~ 08/19 09:52
19F:→ phantomli:另外,「自私」不會是一種事實,只會是一種感覺。如果你 08/19 09:53
20F:→ phantomli:堅持事實的說法,可能會從刑309走到310,然後要小心311( 08/19 09:53
21F:→ phantomli:3)的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筆錄裡的話不要亂說) 08/19 09:54
22F:→ phantomli:主張「這是事實」不會比主張「這是你的感覺」好~ 08/19 09:56
23F:→ ancom:謝謝P大!我懂了!我會說這是感覺的!只是怕上面要我說明 08/19 10:15
24F:→ ancom:為什麼會有這種感覺^^"...那我要舉證嗎? 08/19 10:15
25F:→ ancom:其實我不是很懂要怎麼說明不構成侮辱>"<... 08/19 10:16
26F:推 phantomli:構不構成侮辱,主要要看對於被指涉對象的人格、社會地位 08/19 10:18
27F:→ phantomli:有無不當的貶損、侵害。例如:X什麼娘的,這種就很明顯~ 08/19 10:18
28F:→ ancom:嗯嗯我了解!所以"自私"基本上是我自己的主觀感覺 08/19 10:21
29F:→ ancom:是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 08/19 10:21
30F:→ ancom:剛剛查到的^^"...我自己覺得我比較符合這個啦^^" 08/19 10:21
31F:→ ancom:不過這跟各位板大說的一樣,要看調解委員的感覺>"< 08/19 10:22
32F:推 phantomli:調解的話,是看你還有對方願不願意和解,調委只是在旁邊 08/19 10:25
33F:→ phantomli:敲鑼打鼓的。另外,本件其實不太可能走到310、311,我前 08/19 10:26
34F:→ phantomli:面那樣說,只是要導正你的觀念,不要以為說的是事實就沒 08/19 10:26
35F:→ phantomli:事。但因為你網誌上只有「自私」一詞,而無事實描述,所 08/19 10:27
36F:→ phantomli:以戰場還是主要在309。公然是跑不掉的,重點事有沒有達 08/19 10:28
37F:→ phantomli:到侮辱。我是覺得這還在「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陳述意見的言 08/19 10:28
38F:→ phantomli:論自由範圍,屬於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而非侮辱」。 08/19 10:29
39F:→ ancom:大概懂了!!真的很謝謝你!!我本來還一直搞不清楚309跟310 08/19 10:30
40F:→ ancom:我會說是我當時主觀的感覺跟情緒,而且對他造成困擾我很抱歉 08/19 10:31
41F:→ ancom:至於他想要求什麼可能要到時後才知道了^^"... 08/19 10:32
42F:→ ancom:唉我連當初是哪件事情讓我寫這個我都忘了>"< 08/19 10:33
43F:→ ancom:是怕他獅子大開口@@...要個好幾萬塊的精神賠償?! 08/19 10:37
44F:→ phantomli:和解金談不攏,就訴訟解決。通常刑事不成立,民事也不會 08/19 10:38
45F:→ phantomli:需要賠(雖有例外情形,但本件不像)不用太擔心。 08/19 10:39
46F:→ ancom:好的!P大真的謝謝你!!我安心多了~ 08/19 10:41
47F:推 phantomli:^^陳述個人意見而已,不必多謝。若事情順利解決,希望也 08/19 10:50
48F:→ phantomli:能回來分享,讓之後有類似情形的人可以爬文參考。 08/19 10:50
49F:→ ancom:好的!沒問題!到時候我一定會回來分享的:) 08/19 10:51
50F:→ ancom:(雖然內心很希望他接受我道歉然後不用跑這一趟Orz"...) 08/19 10:51
51F:→ ancom:不過依據我的經驗...看來是跑定了>"< 08/19 10:53
52F:→ ancom:P大不好意思可以在請問一下嗎?當然能不提不要提 08/19 11:36
53F:→ ancom:但如果他硬要講,我可以提到說我並沒有說是哪一個OOO嗎? 08/19 11:37
54F:→ ancom:就是我是針對我貼了她的名字道歉,但是我不一定是指她? 08/19 11:38
55F:→ ancom:因為他跟警察說我影響到他同事對他的觀感 08/19 11:40
56F:推 phantomli:你要硬凹也是可以,但這種鬼扯多半沒效~因為從你們生活 08/19 12:03
57F:→ phantomli:圈的交集,所謂的OOO其實是可得而知的。又不是真的無緣 08/19 12:04
58F:→ phantomli:無故,被素不相識的同名同姓告。 08/19 12:04
59F:→ ancom:了解!!只是先問一下啦^^",當然不要鬼扯就不要鬼扯^^" 08/19 13:23
60F:→ ancom:謝謝你喔!!真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奇怪的問題^^" 08/19 13:24
61F:→ sneak : 能回來分享,讓之後有類 https://noxiv.com 08/11 05:00
62F:→ sneak : 了解!!只是先問一下啦 https://daxiv.com 09/12 19:20
63F:→ sneak : 主張「這是事實」不會比 https://daxiv.com 11/01 20:24
64F:→ sneak : 三年= = 如果 https://muxiv.com 12/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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