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com (我也是个平凡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公然污辱/毁谤,请问这样成立吗?
时间Thu Aug 18 20:10:53 2011
事实经过:
昨天接到地区调解委员会的单子
说有一位我3年前的同事告我公然侮辱/毁谤
打去警察局问,警察说是他google到我在我的部落格骂他
我还一头雾水(我真的忘了这回事)
一查才发现我3年前曾经在我的部落格上打了这段话
真的是要被OOO气死(OOO是他的名字)
怎麽会有那麽自私的人阿!!!!!!!!
台大的又怎样=.=...哼哼...
所以他就去警察局告我了唉
这是我的不对,就算再怎麽生气也不可以指名道姓
因为我没有他的联络方式
所以我现在的作法是请警察转告他我的歉意
且他愿意的话请他给我电话让我亲口道歉
并已经把文章隐藏(没删掉是因为怕被说湮灭证据)
也打了一篇道歉文贴在部落格
问题:
1.说人家"自私"有构成公然污辱/毁谤吗?
2.除了当面/当庭道歉外,若他要求赔偿,请问多少以内是合理的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119.10
※ 编辑: ancom 来自: 221.169.119.10 (08/18 20:33)
1F:→ Ctmate:三年= = 如果他半年前就知道这件事的话就不要理他 08/18 23:10
2F:→ james80166:想办法套出他是半年前就知道这件事.. 08/18 23:44
3F:→ ancom:这个有什麽证据可以证明吗@@,因为感觉他说了算 08/18 23:50
4F:→ ancom:好像很难证明他是哪时候看到的@@ 08/18 23:50
5F:→ yanginru:看看网路公司的IP纪录有存多久溜.... 08/19 04:51
6F:推 phantomli:原PO多虑了,刑165不罚被告本人。但可能已无济於事~ 08/19 08:20
7F:→ phantomli:个人以为「自私」一词只是说话者主观感觉,不致构成侮辱 08/19 08:21
8F:→ phantomli:,但这种事,板友感觉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官跟法官的感 08/19 08:21
9F:→ phantomli:觉(决定你起不起诉/有没有罪)~答辩方面,可朝楼面几 08/19 08:22
10F:→ phantomli:位板大说的,打「逾六个月告诉期间」(套话或其他方法) 08/19 08:23
11F:→ phantomli:以及从最根本的「不致构成侮辱」去着手。 08/19 08:24
12F:→ ancom:谢谢大家!因为我打的是事实,要举证我也可以举证 08/19 08:49
13F:→ ancom:但我要怎麽说明不构成污辱呢?因为警察说那个人觉得构成了>< 08/19 08:50
14F:→ ancom:但就像P大说的,这真的是个人观感 08/19 08:52
15F:→ ancom:我会说明是我当初的感觉跟情绪,但我道歉因为我不该打出来 08/19 08:53
16F:→ ancom:然後再看看他想怎麽样了...真的谢谢大家的帮忙! 08/19 08:53
17F:推 phantomli:会提告的,都是觉得有被侮辱。如果告诉人说:我不觉得有 08/19 09:51
18F:→ phantomli:被侮辱,但我要提告。检:@@?你是来乱的喔~ 08/19 09:52
19F:→ phantomli:另外,「自私」不会是一种事实,只会是一种感觉。如果你 08/19 09:53
20F:→ phantomli:坚持事实的说法,可能会从刑309走到310,然後要小心311( 08/19 09:53
21F:→ phantomli:3)的纯属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笔录里的话不要乱说) 08/19 09:54
22F:→ phantomli:主张「这是事实」不会比主张「这是你的感觉」好~ 08/19 09:56
23F:→ ancom:谢谢P大!我懂了!我会说这是感觉的!只是怕上面要我说明 08/19 10:15
24F:→ ancom:为什麽会有这种感觉^^"...那我要举证吗? 08/19 10:15
25F:→ ancom:其实我不是很懂要怎麽说明不构成侮辱>"<... 08/19 10:16
26F:推 phantomli:构不构成侮辱,主要要看对於被指涉对象的人格、社会地位 08/19 10:18
27F:→ phantomli:有无不当的贬损、侵害。例如:X什麽娘的,这种就很明显~ 08/19 10:18
28F:→ ancom:嗯嗯我了解!所以"自私"基本上是我自己的主观感觉 08/19 10:21
29F:→ ancom:是若仅系出於怨怼气愤之词,应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 08/19 10:21
30F:→ ancom:刚刚查到的^^"...我自己觉得我比较符合这个啦^^" 08/19 10:21
31F:→ ancom:不过这跟各位板大说的一样,要看调解委员的感觉>"< 08/19 10:22
32F:推 phantomli:调解的话,是看你还有对方愿不愿意和解,调委只是在旁边 08/19 10:25
33F:→ phantomli:敲锣打鼓的。另外,本件其实不太可能走到310、311,我前 08/19 10:26
34F:→ phantomli:面那样说,只是要导正你的观念,不要以为说的是事实就没 08/19 10:26
35F:→ phantomli:事。但因为你网志上只有「自私」一词,而无事实描述,所 08/19 10:27
36F:→ phantomli:以战场还是主要在309。公然是跑不掉的,重点事有没有达 08/19 10:28
37F:→ phantomli:到侮辱。我是觉得这还在「宪法保障人民自由陈述意见的言 08/19 10:28
38F:→ phantomli:论自由范围,属於个人主观价值判断,而非侮辱」。 08/19 10:29
39F:→ ancom:大概懂了!!真的很谢谢你!!我本来还一直搞不清楚309跟310 08/19 10:30
40F:→ ancom:我会说是我当时主观的感觉跟情绪,而且对他造成困扰我很抱歉 08/19 10:31
41F:→ ancom:至於他想要求什麽可能要到时後才知道了^^"... 08/19 10:32
42F:→ ancom:唉我连当初是哪件事情让我写这个我都忘了>"< 08/19 10:33
43F:→ ancom:是怕他狮子大开口@@...要个好几万块的精神赔偿?! 08/19 10:37
44F:→ phantomli:和解金谈不拢,就诉讼解决。通常刑事不成立,民事也不会 08/19 10:38
45F:→ phantomli:需要赔(虽有例外情形,但本件不像)不用太担心。 08/19 10:39
46F:→ ancom:好的!P大真的谢谢你!!我安心多了~ 08/19 10:41
47F:推 phantomli:^^陈述个人意见而已,不必多谢。若事情顺利解决,希望也 08/19 10:50
48F:→ phantomli:能回来分享,让之後有类似情形的人可以爬文参考。 08/19 10:50
49F:→ ancom:好的!没问题!到时候我一定会回来分享的:) 08/19 10:51
50F:→ ancom:(虽然内心很希望他接受我道歉然後不用跑这一趟Orz"...) 08/19 10:51
51F:→ ancom:不过依据我的经验...看来是跑定了>"< 08/19 10:53
52F:→ ancom:P大不好意思可以在请问一下吗?当然能不提不要提 08/19 11:36
53F:→ ancom:但如果他硬要讲,我可以提到说我并没有说是哪一个OOO吗? 08/19 11:37
54F:→ ancom:就是我是针对我贴了她的名字道歉,但是我不一定是指她? 08/19 11:38
55F:→ ancom:因为他跟警察说我影响到他同事对他的观感 08/19 11:40
56F:推 phantomli:你要硬凹也是可以,但这种鬼扯多半没效~因为从你们生活 08/19 12:03
57F:→ phantomli:圈的交集,所谓的OOO其实是可得而知的。又不是真的无缘 08/19 12:04
58F:→ phantomli:无故,被素不相识的同名同姓告。 08/19 12:04
59F:→ ancom:了解!!只是先问一下啦^^",当然不要鬼扯就不要鬼扯^^" 08/19 13:23
60F:→ ancom:谢谢你喔!!真不好意思问了这麽多奇怪的问题^^" 08/19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