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ry (殘念)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工作5天薪水疑問
時間Wed Aug 10 22:28:12 2011
事實經過:本人於8/6到A公司上班(這份工作是由B保全公司找人給A公司)
總共工作8/6-8/10(第一天他講說是見習只給半薪)
在B公司填過一份好像是契約書的
(沒仔細看清楚抬頭,有簽名蓋章,大概就是同意以下事項之類的契約)
在A公司只有簽過應聘人員表格
然後今天做完下班後對B公司提出辭呈
但是B公司負責人員跟我說未做滿七天以及未在十天前提出辭呈
連薪水都領不到
並且已經向A公司報備離職一事
問題:1.是否可以領到這5天份的薪水?
(我有爬了文是講做幾天就給幾天,不給薪就去勞工局對嗎?)
2.是否必須依照B所講之辭呈問題?
3.會因為保全業影響上述之權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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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53.223
1F:推 phantomli:講在前面:要簽字之前,把東西看清楚是最起碼要做的事。 08/11 08:31
2F:→ phantomli:1.公司應該發給這五日的日薪。2.請提早通知公司,以免對 08/11 08:32
3F:→ phantomli:公司負損賠責任(雖然勞基法未就不滿三個月的離職預告為 08/11 08:33
4F:→ phantomli:規定,但依各行業別之工作性質,臨時通知不做,依個案情 08/11 08:34
5F:→ phantomli:況,對雇主仍有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要養成丟 08/11 08:35
6F:→ phantomli:辭呈就走人的習慣)3.除非保全業有特別法規定優先適用勞 08/11 08:36
7F:→ phantomli:基法,否則仍以勞基法規定為主。但由於保全業工作性質特 08/11 08:36
8F:→ phantomli:殊,受僱人的契約義務可能相應加重,需特別注意。 08/11 08:37
9F:→ BeTry:謝謝樓上回覆,東西我都有看清楚只是他還沒給我留存聯 08/11 09:06
10F:→ BeTry:另外我清楚必須清楚辦理完成離職手續~但已先口頭告知~公司尚 08/11 09:07
11F:→ BeTry:未決定下文~清楚這樣作法比較不洽當 08/11 09:08
12F:→ phantomli:其實踐行勞基法預告離職期間,對勞方的好處就在於:已給 08/11 09:10
13F:→ phantomli:公司時間找人,等時間一到就可辦理交接離職,不會有後續 08/11 09:11
14F:→ phantomli:被公司主張些有的沒的。另外,契約可要求一式二份,或至 08/11 09:12
15F:→ phantomli:少給加註與正本無誤的影本,這都是合法且合理的要求。( 08/11 09:13
16F:→ phantomli:不然誰知道簽字之後契約上面會不會被加其他東西~這是很 08/11 09:13
17F:→ phantomli:好跟公司要文件的理由) 08/11 09:14
18F:→ BeTry:再次謝謝P版友的的資訊及經驗告知 08/11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