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k2 (dd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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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行車事故鑑定過了30日之後,還可以提什묠…
時間Wed Aug 10 20:33:58 2011
我在5月1日發生車禍,
5月30日,警方的"初步報告"判我是100%責失方,
我向裁決所申請了鑑定,
6月30日的結果報告,還是判我100%責失方,
之後一段時間,我有點心灰意冷,想說上了法院,我勝算可能不高.
我後來陸續有寫兩次"市長信箱"向交通大隊要事故現場彩色照片,
第一次回信說,只有提供黑白的,沒有彩色的,
我又寫了第二次信,最後才申請到了彩色的事故現場相片.
今天8/10收到相片,我看了相片,更加確信,鑑定委員會的裁判是有問題的.
我承認我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要照片的中間,idle了兩個禮拜,
(那時收到交通大隊第一次的回函,心灰意冷)
現在是8月10日,已經過了鑑定書公文上說的30日申請覆議的時間.
請問我還可以有怎麼樣的救濟方式?
我現在想告的,不是事故的對方當事人,
而是想告"鑑定委員會",類似瀆職的概念.
我可以去向"行政法院"提告裁決所(鑑定委員會)嗎?
我可以直接向哪一個法院再提事故責任重新鑑定嗎?
還是已經過了提告期限?
另外,我還有想告警方,有拍到違規停車車輛(路口違規停車,遮敝我的有利視線),
卻沒去拍下車號,讓我求償無門(我想申請國賠),
鑑定委員會又避談這件事,有包庇之嫌.
謝謝.
補充:
事故的一些資料,在這:
http://shiamy10.pixnet.net/blog/post/32657992
有個人資料的部份,我盡量塗上了馬賽克,
如果這些資料不宜貼在網上,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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