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房屋之承租人違法害我收到行政處分
時間Thu Aug 4 16:28:47 2011
事實經過:
我父親將一處公寓租給某甲,某甲在該屋後方防火巷堆積雜物,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結果我父親收到來自臺北
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的行政處分函。
問題: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父親也有責任嗎?還是說受處分人應該是
某甲才對呢?該處分的法令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
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
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
巷道妨礙出入。」
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項,「住戶」的定義是:「指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
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主張應受處分的人是該承租人某甲呢?還是說
所有權人也要負有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
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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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meofroses 來自: 59.115.160.96 (08/04 16:30)
1F:推 GauYi:所有權人、承租人 08/0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