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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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 房屋之承租人违法害我收到行政处分
时间Thu Aug 4 16:28:47 2011
事实经过:
我父亲将一处公寓租给某甲,某甲在该屋後方防火巷堆积杂物,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结果我父亲收到来自台北
市政府建筑管理处的行政处分函。
问题:
请问这样的状况,我父亲也有责任吗?还是说受处分人应该是
某甲才对呢?该处分的法令依据是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
「
住户不得於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
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
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
巷道妨碍出入。」
另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8项,「住户」的定义是:「指
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
承租人或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为专
有部分之使用者或业经取得停车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者。」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主张应受处分的人是该承租人某甲呢?还是说
所有权人也要负有责任?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
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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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ameofroses 来自: 59.115.160.96 (08/04 16:30)
1F:推 GauYi:所有权人、承租人 08/0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