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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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電話訂餐但不取餐可以告什麼?
時間Mon Jul 25 12:10:31 2011
事實經過整理:
事主家裡從事餐飲業(有店面),接到客人來電訂餐及追加飲料,
商家已於電話中告知無外送服務,需自取。客人同意。
一個鐘頭過去,餐已備妥,客仍未至。
商家去電詢問,被告知:已不需要!
提問:有無法律上權利得主張~?
爭點:本例有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
按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03月12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318號函釋及該會94年01月26日消保法字第0940000858號函
釋綜合觀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
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
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
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之考慮,是若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
機會,所生之買賣行為,即與本法第2條第10款、第11款郵購買賣
或訪問買賣之定義並不相符。
查本件事主家中所營之餐飲店已有實體店面,所供應之餐點均可提
供足夠之消費資訊供消費者審酌、判斷,此非本法第2條所稱郵購
買賣或訪問買賣,難認電話接受客戶事前訂單、事後自取之行為,
有本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
本件應回歸民法買賣契約為法律效果之判斷,自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時起,契約成立、生效。買受人縱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大學生),因其點購餐飲為生物存活所必須之覓食行為,且價額非
鉅,應認係屬民法第77條但書所稱「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
必需」者,而無須待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之允許。
故若買受人無適法有效之契約解除權,於訂餐後悔約,應負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PS.法律上的討論是這樣,但對商家而言,實際上法院去行使主張
權利的效益甚低~若確定是某大學的學生,還不如向學校反應
此事,讓校方依校規懲處,讓他出面賠償要省力得多。
(當然,被學校擺著不理的可能性也是存在~)
附上函釋連結供參(謝s9405303幫縮網址):
92年03月12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函釋
http://ppt.cc/Fy~J
94年01月26日消保法字第0940000858號函釋
http://ppt.cc/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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