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lify (貧瘠農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如何有效檢舉違建?
時間Mon Jul 25 11:06:35 2011
事實經過:(文章標題有點好笑,因找不到合適的形容)
1. 甲是大樓管委會主委
2. 本大樓有七層樓。甲購買大樓的第7樓分租給學生,8樓是紅磚加蓋,也分租給學生,
最近已分租完畢。
8樓屋頂為大樓住戶持分,已阻塞逃生。
3. 甲辯稱購屋時就有8樓加蓋,是前屋主加蓋。
問題:
1.許多鄰人欲和甲溝通,卻無效,因此想檢舉,查詢結果是寄到「市民信箱」,因為
此大樓不是在台北市,希望拆除效率能夠加快,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或技巧?
2.檢舉信中,我想到拍照、強調本違建離縣政府100公尺遠,此違建分租給無社會經驗
之學生、加上本大樓住戶估計有200名,發生災害非同小可。
除此之外,請各位提寶貴意見,洗耳恭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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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31.108
※ 編輯: cilify 來自: 118.233.31.108 (07/25 11:06)
※ 編輯: cilify 來自: 118.233.31.108 (07/25 11:07)
※ 編輯: cilify 來自: 118.233.31.108 (07/25 11:08)
1F:→ mrschiu:在檢舉成功以前請主委在各層樓重要位置印製逃生路線圖 07/25 11:27
2F:推 lovebz:地檢署告訴竊佔 07/25 12:38
3F:→ phantomli:l大,他有樓頂的應有部分喔~竊佔可能無法成立~ 07/25 13:02
4F:推 lovebz:是這樣嗎?他沒有竊佔到他人部分嗎?竊佔罪構成要件是? 07/25 13:54
5F:→ phantomli:「他人」之不動產,自己沒辦法竊佔自己的不動產~ 07/25 14:58
6F:推 lovebz:樓上確定?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12 輯 第 24 則,持肯定說歐 07/25 15:25
7F:→ lovebz:要不要開法源找來看一下? 07/25 15:25
8F:→ lovebz:要看判決,可見板院90年易字第2271號歐~~ 07/25 15:27
9F:→ mrschiu:還有你買房子的時候賣你房子的人有沒有跟你說..或是你看到 07/25 21:35
10F:→ mrschiu:這樣的情形? 如果你知道這樣的情形你還買這個房子.. 07/25 21:36
11F:→ mrschiu:你告贏的機率會低很多很多.. 07/25 21:36
12F:推 sisters:縣市政府民意信箱檢舉,如果不拆或案件沉下去 07/25 23:11
13F:→ sisters:就去監察院檢舉公務員怠惰. 不然你就找另一個勢力跟他抗衡 07/25 23:12
14F:→ qpioi:違建涉訟者,為優先拆除對象 07/26 01:35
15F:→ phantomli:l大,已查實務見解,你說的沒錯,晚近實務認為「逾越」 07/26 09:02
16F:→ phantomli:持分、妨礙其他共有人使用是成立竊佔不動產(但這種見解 07/26 09:03
17F:→ phantomli:實在難以苟同,我還是傾向55台上1949判例<已廢止>,但沒 07/26 09:05
18F:→ phantomli:辦法,實務說了算~)另外,即便如此,因竊佔罪屬即成犯 07/26 09:05
19F:→ phantomli:,本件若頂樓加蓋部分為前人所為,現任使用者只是延續利 07/26 09:06
20F:→ phantomli:用,則恐無法成立本罪~最多就是拆掉返回全體共有人) 07/26 09:07
21F:→ sindyevil:我反而覺得晚近實務見解OK,不過沒人要討論公寓大廈管理 07/26 09:11
22F:→ sindyevil:條例內可以主張部分嗎? 如果是主委,為何不蒐證後拔掉他 07/26 09:11
23F:→ sindyevil:的主委職? 這明顯違背大樓消防安全和利益的事情,不是嘛? 07/26 09:12
24F:推 phantomli:如果320II的「他人」要這樣放寬,個人以為應踐行立法程 07/26 11:02
25F:→ phantomli:序,俾以維護罪刑法定主義此刑法根基。(實務不能為圖省 07/26 11:02
26F:→ phantomli:事,老是走法官立法這條捷徑~) 07/26 11:03
27F:推 lovebz:現任利用人也有收受贓物罪問題歐,還是有被訴追風險~~ 07/26 11:40
28F:→ hcya:p大有誤,竊佔共有物,即使行為人也是共有人之一,仍會構成竊 07/31 22:33
29F:→ hcya:佔罪的。原po可直接告刑事,再提附帶民事,要求拆除。 07/31 22:34
30F:→ hcya:喔抱歉沒看到後面p大更正的推文,又說了一次前面有誤 抱歉= = 07/31 22:35
31F:→ hcya:另外,就學理上討論,共有人本無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之權,因 07/31 22:37
32F:→ hcya:此將共有物解釋為「他人」之物,個人覺得並不超越文義,應該 07/31 22:38
33F:→ hcya:不致與罪刑法定主義有違啦… 07/31 22:39
34F:→ phantomli:h大,個人以為,縱共有人本無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之權, 07/31 23:30
35F:→ phantomli:但仍屬使用"自己"之物,惟侵害其他共有人部分屬於民事之 07/31 23:31
36F:→ phantomli:損賠範疇~早期實務見解即執此理。若欲將"共有"此一規定 07/31 23:32
37F:→ phantomli:為"他人"之除外,應透過立法程序,增列後項或但書,不宜 07/31 23:33
38F:→ phantomli:為實務便捷行事(共有竊占幾乎都這種案子)而逾越法律文字 07/31 23:34
39F:→ phantomli:的界線~(不過講再多,也是白講~~T_T) 07/31 23:35
40F:推 hcya:共有物,自己和他人均有部分比例的所有權,所以雖是自己之物 08/05 20:37
41F:→ hcya:,亦為他人之物啊。因此「他人之物」此一構成要件該當性自無 08/05 20:37
42F:→ hcya:問題,不會因為是自己之物,就能推論出「不是他人之物」的結 08/05 20:38
43F:→ hcya:論?淺見還是認為這不是白講的問題,而是真的沒有不當^^" 08/05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