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lify (贫瘠农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如何有效检举违建?
时间Mon Jul 25 11:06:35 2011
事实经过:(文章标题有点好笑,因找不到合适的形容)
1. 甲是大楼管委会主委
2. 本大楼有七层楼。甲购买大楼的第7楼分租给学生,8楼是红砖加盖,也分租给学生,
最近已分租完毕。
8楼屋顶为大楼住户持分,已阻塞逃生。
3. 甲辩称购屋时就有8楼加盖,是前屋主加盖。
问题:
1.许多邻人欲和甲沟通,却无效,因此想检举,查询结果是寄到「市民信箱」,因为
此大楼不是在台北市,希望拆除效率能够加快,不知道还有什麽方法或技巧?
2.检举信中,我想到拍照、强调本违建离县政府100公尺远,此违建分租给无社会经验
之学生、加上本大楼住户估计有200名,发生灾害非同小可。
除此之外,请各位提宝贵意见,洗耳恭听。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3.31.108
※ 编辑: cilify 来自: 118.233.31.108 (07/25 11:06)
※ 编辑: cilify 来自: 118.233.31.108 (07/25 11:07)
※ 编辑: cilify 来自: 118.233.31.108 (07/25 11:08)
1F:→ mrschiu:在检举成功以前请主委在各层楼重要位置印制逃生路线图 07/25 11:27
2F:推 lovebz:地检署告诉窃占 07/25 12:38
3F:→ phantomli:l大,他有楼顶的应有部分喔~窃占可能无法成立~ 07/25 13:02
4F:推 lovebz:是这样吗?他没有窃占到他人部分吗?窃占罪构成要件是? 07/25 13:54
5F:→ phantomli:「他人」之不动产,自己没办法窃占自己的不动产~ 07/25 14:58
6F:推 lovebz:楼上确定?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第 12 辑 第 24 则,持肯定说欧 07/25 15:25
7F:→ lovebz:要不要开法源找来看一下? 07/25 15:25
8F:→ lovebz:要看判决,可见板院90年易字第2271号欧~~ 07/25 15:27
9F:→ mrschiu:还有你买房子的时候卖你房子的人有没有跟你说..或是你看到 07/25 21:35
10F:→ mrschiu:这样的情形? 如果你知道这样的情形你还买这个房子.. 07/25 21:36
11F:→ mrschiu:你告赢的机率会低很多很多.. 07/25 21:36
12F:推 sisters:县市政府民意信箱检举,如果不拆或案件沉下去 07/25 23:11
13F:→ sisters:就去监察院检举公务员怠惰. 不然你就找另一个势力跟他抗衡 07/25 23:12
14F:→ qpioi:违建涉讼者,为优先拆除对象 07/26 01:35
15F:→ phantomli:l大,已查实务见解,你说的没错,晚近实务认为「逾越」 07/26 09:02
16F:→ phantomli:持分、妨碍其他共有人使用是成立窃占不动产(但这种见解 07/26 09:03
17F:→ phantomli:实在难以苟同,我还是倾向55台上1949判例<已废止>,但没 07/26 09:05
18F:→ phantomli:办法,实务说了算~)另外,即便如此,因窃占罪属即成犯 07/26 09:05
19F:→ phantomli:,本件若顶楼加盖部分为前人所为,现任使用者只是延续利 07/26 09:06
20F:→ phantomli:用,则恐无法成立本罪~最多就是拆掉返回全体共有人) 07/26 09:07
21F:→ sindyevil:我反而觉得晚近实务见解OK,不过没人要讨论公寓大厦管理 07/26 09:11
22F:→ sindyevil:条例内可以主张部分吗? 如果是主委,为何不蒐证後拔掉他 07/26 09:11
23F:→ sindyevil:的主委职? 这明显违背大楼消防安全和利益的事情,不是嘛? 07/26 09:12
24F:推 phantomli:如果320II的「他人」要这样放宽,个人以为应践行立法程 07/26 11:02
25F:→ phantomli:序,俾以维护罪刑法定主义此刑法根基。(实务不能为图省 07/26 11:02
26F:→ phantomli:事,老是走法官立法这条捷径~) 07/26 11:03
27F:推 lovebz:现任利用人也有收受赃物罪问题欧,还是有被诉追风险~~ 07/26 11:40
28F:→ hcya:p大有误,窃占共有物,即使行为人也是共有人之一,仍会构成窃 07/31 22:33
29F:→ hcya:占罪的。原po可直接告刑事,再提附带民事,要求拆除。 07/31 22:34
30F:→ hcya:喔抱歉没看到後面p大更正的推文,又说了一次前面有误 抱歉= = 07/31 22:35
31F:→ hcya:另外,就学理上讨论,共有人本无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之权,因 07/31 22:37
32F:→ hcya:此将共有物解释为「他人」之物,个人觉得并不超越文义,应该 07/31 22:38
33F:→ hcya:不致与罪刑法定主义有违啦… 07/31 22:39
34F:→ phantomli:h大,个人以为,纵共有人本无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之权, 07/31 23:30
35F:→ phantomli:但仍属使用"自己"之物,惟侵害其他共有人部分属於民事之 07/31 23:31
36F:→ phantomli:损赔范畴~早期实务见解即执此理。若欲将"共有"此一规定 07/31 23:32
37F:→ phantomli:为"他人"之除外,应透过立法程序,增列後项或但书,不宜 07/31 23:33
38F:→ phantomli:为实务便捷行事(共有窃占几乎都这种案子)而逾越法律文字 07/31 23:34
39F:→ phantomli:的界线~(不过讲再多,也是白讲~~T_T) 07/31 23:35
40F:推 hcya:共有物,自己和他人均有部分比例的所有权,所以虽是自己之物 08/05 20:37
41F:→ hcya:,亦为他人之物啊。因此「他人之物」此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自无 08/05 20:37
42F:→ hcya:问题,不会因为是自己之物,就能推论出「不是他人之物」的结 08/05 20:38
43F:→ hcya:论?浅见还是认为这不是白讲的问题,而是真的没有不当^^" 08/05 20:40